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珠海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海关监管条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作用和不足
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批准设立保税区至今,类别齐全的、遍布全境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于发展外向型经济,实现对外贸易依存度达60%以上,推动GDP快速增长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具体表现为:
其一,使我国的加工贸易企业向出口加工区集聚,便于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电子账册管理,使货物进出口通关更加便利,以降低其通关成本;同时,在全封闭的区域内,对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又有区域内的宽松环境,对出口加工业的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
其二,充分利用我国劳动力和场地成本较低的优势,吸引跨国公司将全球配送中心设置在保税物流中心和园区,发展和带动我国的国际物流产业,更加广泛和深入的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其三,保税港区为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重庆建设新欧亚大陆桥枢纽具有重要作用。珠澳跨境工业区为我国与周边国家建立区域性自由贸易区,是积极的探索。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还存在一些不足,表现为:
1.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立法层次不高。《海关法》只规定可以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未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性质、地位明确规定。行政法规方面更是个空白。只有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而且是一种类别一个规定,内容雷同,规章众多,使人不易明了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同和区别在哪儿。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而先后设立的,所以,功能、形式都较重叠,政策又各异,总体显得不清晰、不规范。如:保税区有加工功能,后又批准出口加工区,是单一功能,那么保税区的加工企业是否还要发展,还是以后只入出口加工区,要有明确的说法。另外,进入保税区的区外货物不能退税,境外入区的免、保税货物可在区内流通,只须事后向海关报核。而进入加工区的区外货物可以退税,境外入区的免、保税货物只有经海关批准后才能转移、转让。这些政策的不一致只是不同时期制定规则时的不同考虑,没有明确的依据和理论差异,似乎没有什么道理可言。
3.当前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实际情况看,一些不法企业利用国家给予保税的优惠,擅自将区内保税货物出售、转让、转移、调包等偷、漏税款的案件时有发生,甚至成为违法的高发区域,所以,对海关的监管到位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良性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海关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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