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生育子女的处理措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01:40:31 260 人看过

无效婚姻所生的子女与有效婚姻所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如果父母双方分开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子女抚养费。

无效婚姻的定义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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