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30:10 88 人看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宝顺

2005年4月4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当年实际支付超出预算的部分,在预备费中解决。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其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的国家赔偿费用支付。

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按规定申请中央财政解决。

第五条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15日内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赔偿义务机关因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在赔偿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先行核拨。

第六条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时,应以公文形式提出,并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相应的有关文件或者文件副本作为报告的附件。

第七条财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的公文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公文报告的内容完善并附件齐全的,予以受理;公文报告的有关内容不齐全或者附件不齐备的,以公文批复的形式退回并说明应当完善的内容或者应当补齐的附件。

第八条财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并视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以公文批复形式予以答复并核拨国家赔偿金或返还财产。

(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内容有异议,且赔偿义务机关不能做出合法解释的,财政机关可进行必要的核实,赔偿义务机关应予配合。

(三)发现赔偿义务机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实,责令赔偿义务机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四)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的赔偿费用,不予核拨并批复赔偿义务机关。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在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之日起30日内,应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送同级财政机关。

第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其中应当部分追偿的,按下列标准追偿:

(一)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追偿本人1至6个月的基本工资。

(二)因故意的责任人员,追偿本人2至12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委托的组织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并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30日内追偿,其中应当部分追偿的,按照下列标准追偿:

(一)有重大过失的,追偿1000至10000元。

(二)因故意的,追偿2000至20000元。

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在30日内将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上缴同级财政机关。向责任个人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如数追偿后30日内上缴财政;数额较大的,可在一年内分批上缴。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逾期未上缴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的,财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缴。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对财政机关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直接提出,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财政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国家赔偿费用和履行赔偿义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2: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资相关文章
  • 湖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是什么?
    《湖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支付、承担或者追偿等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依法接受监督。第五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二)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
    2023-04-19
    186人看过
  • 国家赔偿的费用规定
    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了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这一原则性规定既体现了中国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和尊严。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第14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国家的追偿权利:"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
    2023-03-02
    266人看过
  • 山西省残疾赔偿金赔偿办法怎么规定?
    一、山西省残疾赔偿金赔偿办法怎么规定?山西省残疾赔偿金赔偿办法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本条是对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和期限的规定。本条规定在理论上采用“相对的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损失。同时规定应考虑职业因素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影响,予以斟酌平衡,故其采用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结合“收入丧失说”的“相对的劳动能力丧失说”作为评价残疾赔偿的理论依据。赔偿期限按照二十年的固定期限,实行定型化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2023-04-16
    130人看过
  • 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内河(湖泊)航道,航道设施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航道事业。其所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统一管理。河系、沿海市地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第四条航道的规划、建设与养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航道技术标准;沿海航道规划和建设,应同时符合海洋发展规划。第五条在航道上空、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再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第六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航道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负责管理。第七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2023-04-23
    456人看过
  • 山西省人才市场户口管理规定是什么
    山西省人才市场户口管理规定是人才市场挂靠落户一般情况下是有期限规定的,人才的集体户口一般有两年的挂靠期。单位的集体户口是在离职后迁出的。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挂靠对象是与人才市场签订《户口挂靠协议书》的代理单位的所属员工,否则户口只可落在家庭所在地或单位所在的派出所。也就是说单位因为规模或其他原因并不提供户口挂靠,但委托人才市场进行挂靠。单位集体户口的户主是单位,是单位的所在地,居民户口是除了身份证之外最好的身份证明,集体户口不算,集体户口是在还是单位的员工的基础上有效,一旦解除合同需要户口迁移,集体户口不可以个人自己交纳社保,居民户口可以个人交纳,孩子入学的时候如果家长是集体户口的,那孩子不享受该地区的义务教育,不算学籍。一、人才落户城市有山西吗十大最难落户城市。近日有机构发布中国十大最难落户城市,分别是:北京市、上海市、三亚市、广州市、深圳市、海口市、天津市、苏州市、青岛市、西安市。据了解本
    2023-03-23
    91人看过
  • 山西省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分为两种:合同未到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山西十级伤残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一、工地工伤骨折赔偿标准是什么职工因工伤骨折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到四级伤残为27、25、23、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到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三)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到六级
    2023-03-08
    223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资
    词条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工资
    相关咨询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2-18
      条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具体包括国家赔偿法第33条至第36条规定的下列费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给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等。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我国规定赔偿费怎么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1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制定。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17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23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有相关规定2、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第三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17
      条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具体包括国家赔偿法第33条至第36条规定的下列费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给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等。
    • 山西省运城市山西国家规定产假是几天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0-18
      正常产假98天,最高158天,男性享受护理假15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以享受结婚假期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女性在享受国家和本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