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福山与东营市港泰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7:20:24 199 人看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四初字第55号

原告:成福山,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丁庄乡小关庄村。

委托代理人:闫向阳,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港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济南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福山诉被告东营市港泰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福山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10元,减半收取8005元,由原告成福山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胡松河

审判员杨秀梅

审判员李万海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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