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5 08:05:23 489 人看过

有下列责任:1.直接侵权责任。直接侵权行为,是一种直接非法使用著作权或邻接权的权利或妨碍他们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如在有著作权的作品上改变作者署名,对内容进行修改,未经作者允许擅自发表他人作品的都是对作者著作权精神权利的直接侵犯。2.间接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并未直接涉及到受著作权直接保护的作品或受邻接权直接保护的表演、唱片及广播节目,而是因该行为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行为人自学不自觉地参与了侵权行为,从而对著作权人和邻授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成了侵害。

影视版权侵权纠纷

上诉人蔡迪安、伍振权、田少鹏与被上诉人湖北晴川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晴川公司)、湖北晴川饭店(以下简称晴川饭店)、原审原告李宗海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武知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迪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昭红,上诉人伍振权、上诉人田少鹏和伍振权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于信州、被上诉人晴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锡旋、刘来新,被上诉人晴川饭店的委托代理人李先卿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原告李宗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明确表示放弃本案的诉讼权利,不愿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而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82年4月15日,晴川饭店工程指挥部与湖北省美术院签订“晴川饭店”室内艺术作品协议书一份。涉及《赤壁之战》壁画的内容包括:餐厅壁画内容为《三国故事》(丙烯)面积54平方公尺,由蔡迪安等四人创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壁画在三个月内提出初稿,初稿经审定修改合格后半年内完成正稿,壁画上墙时间,由晴川饭店工程指挥部通知作者,作者在接到通知后四个月内完成作品,壁画创作稿酬,参照国务院文化部(79)733号文件精神,共计9180元;作品的创作需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等等。湖北省美术院接受委托后,将壁画作品的创作事项交由协议明确确定的蔡迪安等四人来完成。在创作中,协议中的壁画原名《三国故事》,后更改为《赤壁之战》。1983年5月,在晴川饭店的装修过程中,《赤壁之战》开始上墙制作,1983年8月完成作品制作。《赤壁之战》壁画作品原件,长17.2m、高3.2m,制作在7块九夹板上,并用钢钉固定在晴川饭店二楼宴会厅的墙壁上。晴川饭店工程指挥部支付了合同价款。《赤壁之战》壁画完成后,蔡迪安等曾对《赤壁之战》壁画进行拍照,用摄影作品的形式记载了《赤壁之战》壁画的艺术表现形式,以此向国内美术专业公开出版物投稿刊登,并在国内一些壁画作品展览中参展获奖,其壁画作品作者署名均为蔡迪安等。1995年8月,晴川饭店与外商合资成立了晴川公司,晴川饭店将部分评估资产作为出资,移交给晴川公司,其中包括《赤壁之战》壁画。1997年6月一7月份,晴川公司对饭店进行整体翻修的过程中,《赤壁之战》壁画被拆毁。

《著作权法》第49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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