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9:05:08 255 人看过

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直接办理了转移登记的,需提交被登记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买卖合同,原件

购房发票,个人申请提交原件,单位申请提交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原件

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要则

因新建商品房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

登记要件

申请书(原件留存);

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留存);

购房交款凭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初始登记时开发企业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留存),不再提交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

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税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各按买卖房价总额的2交纳。

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减半交纳,由转让方承担;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契税: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含本数)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不含别墅),于1999年8月1日后签定合同的,按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市内六区范围内,个人购买售价在3000元/M2(含本数)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于2002年10月1日后签定合同的,按成交价格的1%实际缴纳契税。

商品房共用部分维修基金(代收):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购房款总额的1%缴存。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缴存,购房人按1%缴存。

印花税:商品房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3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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