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损害情况如下: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
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设立债权代位权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必须有权存在;
(三)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害。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三、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这里说的权利指的是:
(1)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3)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再来,如果债务人的债务还没有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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