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商业信誉既遂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侵犯商业信誉既遂量刑处罚具体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侵犯商业信誉罪的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四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侵犯商业信誉罪“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是损害本罪的“量”的规定,属于该罪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涉用至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所谓“重大损失”,应当指侵害人实施的损害行为,造成他人商誉贬值,进而使他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在认定这一侵害结果时,首先要确认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之行为负刑事责任。其次,要准确地界定损失范围,确定损失是否为重大。所谓损失的范围,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1)客户退货损失;
(2)滞销压库损失;
(3)为正名所进行宣传耗费的损失。
(4)预期利益和停产期间的损失。
所谓“其他严重情节”,应当是指除上述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以外的各种综合性评判指标,一般要包括侵害人主观方面恶性的深浅,行为次数的多少、行为方式恶劣与否、社会影响大小、有无同种劣迹等等,应当在实践中加以摸索、待成熟后作比明确司法解释为宜。
公司在运营期间,若是意识到客户退货、实际获得的利益远低于预期利益等的情形,是由于他人实施了侵犯商誉的行为才发生的,那么可以在核实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之后,再选择维权的办法,若损失数额十分巨大,可以选择到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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