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规定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管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活动,保障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规定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以投标或议标方式承包合同报价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议标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规定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指中国的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规定商务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工作。商务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管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规定国家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申请融资、办理保函等业务。开展上述业务应当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申请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情况说明;(二)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意见;(三)有关商会出具的意见;(四)需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项目,需提交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或承保意向函。规定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第一款提出申请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外经贸政策、驻在国安全风险、项目环保与可能涉及的多国利益以及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突发事件报送和项目外派劳务人员等问题。规定有关商会应当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意见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有关商会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公平竞争和行业自律等有关情况。规定商务部在收到本办法规定第二款规定的完备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网上核准,并向申请单位颁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一)申请单位受到商务部或者其他部门暂停经营对外承包工程或相关业务的处罚尚未期满;(二)申请核准前3年内因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或重大失误给中国与项目所在国双边关系和经贸合作造成严重影响;(三)申请核准前3年内参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时擅自以中国政府或者金融机构的名义对外承诺融资;(四)申请核准前2年内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五)申请核准前3年内不遵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并导致重大事故;(六)申请核准前2年内未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要求向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订立工程项目合同情况或不接受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七)申请核准前3年内曾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被商务部撤销核准。第三章监督管理规定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可以就相关项目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项目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时,应当提交《核准证》等相关文件。规定境内金融机构不得向未依据本办法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规定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应当在项目评标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报评标结果。中标单位应当在开工后每个月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直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义务终止。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提交虚假材料的,商务部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的,由商务部撤销核准,并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规定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规定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规定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规定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规定商务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有关商会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出具意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章附则规定《核准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规定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的投标(议标)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规定机电产品、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不适用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以下”均含本数。规定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规定本办法自15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285号)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5〕20号)同时废止。
-
工程项目投标及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有哪些内容?
319人看过
-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410人看过
-
承包工程项目管理费是否有行业标准
360人看过
-
工程承包、项目管理和工程咨询
246人看过
-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94人看过
-
浅析工程总承包与项目管理承包
287人看过
-
-
投标管理办法对成套项目分包有哪些规定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22成套项目投标企业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性、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分包单位的技术资质。中标企业不得将中标的成套项目转包或将应由其完成的成套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分包单位。主体性或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其承担的分包任务不得转包或再分包。
-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3条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0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