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兼从轻与从新兼从轻原则之比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41:27 448 人看过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刑事立法或刑法理论有不同的规定和主张。主要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和从新兼从轻原则。本文主要讨论从旧兼从轻原则和从新兼从轻原则,试图比较二者的优劣。为便于论述,这里将新的现行有效的刑事实体法简称为新法,将以前的已经废止的刑事实体法简称为旧法。

通常认为,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比较科学,并且符合实际情况。因而,我国刑事立法也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概括讲就是,新法生效以前的行为,在新法生效后尚未审理或已经审理但未判决时,一般适用旧法,但新法规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对该行为新法比旧法处刑轻的,适用新法。

从新兼从轻原则与从旧兼从轻原则相反。即,对于新法生效以前的行为一般适用新法,但旧法规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比新法轻时,适用旧法。

两种原则的出发点实际上是一样的,就是使犯罪嫌疑人在处理时不至于因为法律的更改而加重处罚,不仅如此还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免除或减轻处罚。本文认为:从旧兼从轻原则与从新兼从轻原则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也是一样的。无论其适用新的刑事法律或适用旧的刑事法律,犯罪嫌疑人所受到的处罚都是新法旧法相比取其轻。

但是,两种原则究竟采取那一种,作者认为还是有讲究的。因为这里面有个主次关系问题和先后次序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以旧法为主并为先,以新法为辅并为后;从新兼从轻原则以新法为主并为先,以旧法为辅并为后。

从新法和旧法的主从关系上看,作者认为应以新法为主。原因很简单,即新法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而旧法的效力已经废止。司法机关在以法律为准绳时,其适用的法律只能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即新法,不应当是已经废止的法律,即旧法,既便我们适用了旧法,也是以新法中有关溯及力的规定为纽带联结到旧法的。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前,但对其进行追究则在新法实施以后。如果仍以旧法为主来适用法律,等于从整体上又承认了旧法的效力而否定了新法的效力。

从适用新法和旧法的先后次序上看,如果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嫌疑人时先适用旧法,那么司法机关还得翻过来看看新法的规定是否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处刑比旧法较轻;反过来,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嫌疑人时先适用新法,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司法机关就不用再查看旧法即可直接不予追究;只有在新法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犯罪时,才会翻过来查看旧法是否构成犯罪或处刑比新法为轻。显而易见,先适用新法比先适用旧法在一定程度上更为便捷,效率更高。

根据上述分析,作者认为,无论从新法与旧法的主从关系上还是新法与旧法适用的先后次序上讲,应当是以新法为主的,先适用新法比先适用旧法也更合适。特别是,新法作为现行有效的法律,理应成为司法机关的首要准绳。

简而言之,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作者认为:从新兼从轻原则比从旧兼从轻原则更为科学并更加符合实际,并不像通常认为的那样刚好与此相反。尽管两种原则在适用时,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但从法律规定的形式上来讲,法律规范以及适用程序上的完美也应当是我们追求的一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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