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属于承包劳务情形的劳务合同,可归属法定的承揽合同。劳务关系的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认定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支付工资的凭证、记录。
2、缴纳社保的记录。
3、用人单位方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工作服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4、由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的招工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工记录。
5、劳动者日常工作考勤表。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以上第1、2、4、5项的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可以同时都是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单方是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
2、主体的性质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劳务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客体不同。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劳务关系的客体是劳务;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劳务作为一种“产品”而存在,将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则生产出劳务。
4、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之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的劳动者一般只取得劳务报酬。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了同工同酬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关系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照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6、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关系贯彻国家干预原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强制性地为用人单位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或规避;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法定义务。
7、内容的任意性和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有当事人协商的余地,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国家干预程度强;劳务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协商确定,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任意性很强,受国家干预程度较低。
8、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来调整,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来规范调整;劳务合同则主要由《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来调整。
9、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的不履行、非法履行等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责任,如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要被罚款等。劳务关系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一般不存在行政责任。
10、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争议,一般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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