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和引导审计署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审计署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审计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审计署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审计署机关各司局、派出审计局和特派员办事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依据本实施办法给予的奖励。
审计署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审计署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审计署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审计署人事部门负责审计署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审计署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提出的审计建议,对推进国家相关制度完善、法制建设、体制改革发挥明显作用的;
(二)提出的审计建议,对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审计方法和技术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查处涉案性质恶劣、金额巨大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违纪、犯罪案件中贡献突出的;
(五)发现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依法移送后,经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违纪处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的;
(六)在加强综合管理、提供服务保障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七)完成的审计项目被审计署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的;
(八)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九)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十一)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十二)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十三)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四)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审计署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作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作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章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审计署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实施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结合年度考核给予奖励的权限。
给予审计署机关各司局、派出审计局科级(含)以下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由各单位申报,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审核,报主管人事工作的署领导批准后,由人事教育司发布奖励决定。
给予审计署特派员办事处科级(含)以下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由特派员办事处党组审批,以特派员办事处名义发布奖励决定,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审核。
给予审计署处级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三等功,由各单位申报,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审核,审计署党组审批,以审计署名义发布奖励决定。
给予审计署司局级公务员(含助理)、公务员集体嘉奖、记三等功,由审计署人事教育司申报,审计署党组审批,以审计署名义发布奖励决定。
给予审计署公务员、公务员集体记二等功、记一等功,由审计署人事教育司申报,审计署党组审批,以审计署名义发布奖励决定。
授予审计署公务员、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的,由审计署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审计署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奖励决定。
(二)给予完成重大专项工作任务奖励的权限。
给予为完成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由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组织单位申报,审计署人事教育司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报审计署党组审批,以审计署名义发布奖励决定。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审计署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审计署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奖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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