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9:55:31 193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可以在起诉前就申请财产保全,不过,如果原告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后的30天之内,没有提起诉讼或者是申请仲裁,法院也会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一、起诉离婚财产保全手续

起诉离婚申请财产保全流程:

1、首先要写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

2、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

3、提供能够证明被保全财产的证据,如房产证号、车辆行驶证等。

4、法院会要求提供担保,防止查封错误,用于赔偿被保全人的损失。

5、法院经过审查同意保全,还必须交纳申请保全费用。最多保全费用只要交纳5000元。

6、保全成功后,法院会将裁定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7、如果是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保全后的30日内起诉,逾期,法院会解除查封。如果是诉讼保全,在申请执行时,必须向执行局提供,执行局会直接评估、拍卖被查封的财产。

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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