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限制。由于《证据规定》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指定举证期限没有上限和下限的要求,因此在实践中如何确定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各基层法院的做法不一。比较一致的是,大多数基层法院都是统一规定了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并不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在指定举证期限上有所区别。对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是否再次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在实践中也有分歧。由于《证据规定》对此种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经调研发现,实践中都是各基层法院自行掌握。
我们认为,对于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各基层法院不能也没必要规定统一的举证期限。因为,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所需的举证期限也不同。法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不同的举证期限,当然也要兼顾到当事人的协商。至于是否会导致一些不公正,这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这种判断标准,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范畴。不过,虽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指定多长的举证期限是法院的权力,但法院也应当注意,当事人也有协商举证期限的权利。法院在指定举证期限时,要考虑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不能只顾一方,否则对另一方当事人就不公平。
实践中,有许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在经过2个多月的审理,在不能审结的情况下才转为普通程序的。这时当事人已经完成举证,举证期限也已届满,所以程序的转换与举证期限并没有必然的关系,法院也没必要再次主动为当事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然,由于个案情况不一,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提出申请,法院就应当给予一定的举证期限,但只能发生举证期限的延长而非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的长短
关于举证期限确立的长短问题。由于劳动仲裁争议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实践中,各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致。有的仲裁委规定可以在开庭前提交证据材料,有的规定最晚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开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也收。
如何确立举证期限的届满时间问题是关系到仲裁庭是否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根据《证据规定》的有关精神,在劳动仲裁争议方面,我们可以这样认定:
1、仲裁庭不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以仲裁庭指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认可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2、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届满之日。
3、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仲裁庭准许的,如果仲裁庭不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以仲裁庭准许延期的届满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如果仲裁庭组织庭前交换证据,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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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一般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一名仲裁员成立的,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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