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不同的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时千变万化,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工伤认定方面出现的分歧现象屡见不鲜。比如争议较多的上下班途中时间和路线的认定,受到的暴力伤害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等问题,诸如此类的尴尬工伤该如何确认呢?
打上班考勤卡前摔成骨折
雨天路滑,刚进公司大门没多久,王女士就摔了一跤,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公司方以王女士还未进入工作场所进行考勤刷卡为由,不认为王女士所受伤害为工伤。那么,王女士的此种情况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王女士是无锡某服饰公司的员工,主要从事整理车间工作,上班时间为早上8时至17时,平时需要打卡考勤,打卡处在二楼楼梯口。公司在一楼大厅放有置物柜,并安排了门卫和保洁。
去年6月,王女士在早上7点45分进入公司大门后,准备前往二楼打卡,谁知在一楼大厅内,脚下一滑,摔了一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在王女士向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局作出王女士在上述时间、地点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明明还未刷考勤卡,怎么算是已经进入工作场所了呢!对于人社局的认定,服饰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服饰公司认为,其工作场所是在二楼和三楼,一楼属于公共通道,王女士受伤的地点是在一楼,其受伤时并未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仅是在上班途中,尚未到达二楼工作场所进行打卡。
服饰公司提出,事发当天是阴雨天气,其已经在公共通道内放置纸箱,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和保护义务。跌倒是因为她穿鞋不当,而且当天她还在违规翻越围栏时受了伤,这骨折未必是这一跤摔的。王女士受的伤应该由她自己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员工的日常工作场所是在二楼车间,但从单位大门到一楼楼梯是员工到达日常工作场所的必经之路,是日常工作场所的正常延伸。原告认为王女士在上班途中违规翻越卫围栏时受伤,且跌倒是其穿鞋不当,仅系主观推测,在工伤认定程序及诉讼中均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原告对于工作场所的理解过于机械,要去二楼打考勤卡必须经过一楼,事发当日,王女士是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是配合单位日常管理的生产预备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伤。服饰公司在一楼大厅内除了堆放物品布匹等,还配有专门的门卫和保安,故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王女士摔倒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被告人社局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
因为琐事争执被工友刺伤
杨某是江苏省阜宁县人,在无锡一公司做普通操作工,工作内容是裁剪橡胶带。一天,杨某在工作时想要使用叉车,但怎么找都没找到,最后在一角落里寻得。
杨某得知是李某之前使用后未将叉车停放在指定位置,便找李某理论,两人为此发生了口角,并相互辱骂,经车台长劝解仍继续谩骂。在此过程中,李某突然拿出一把工具刀刺向杨某,将其手臂划伤,经诊断为右前臂神经肌腱开放性损伤。
事后,杨某向无锡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杨某认为,产生争执是因为工作原因,其没有骂过对方。李某作出过激行为完全是因为暴脾气,和他们吵架无因果关系,其所受伤害完全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的工伤认定条件。
经过人社局认定,认为杨某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意外伤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为此,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其中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该案中,杨某和李某同是操作工,在使用叉车上产生分歧,应通过合理争当的途径解决,杨某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因果关系,最后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依据法律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其判断的核心在于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非仅仅具有关联性。
职工在工作期间互相产生分歧属于正常现象,但对于分歧的解决,并不是通过暴力。本案中,杨某和李某产生口角后,经车台长劝解仍继续谩骂,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最终发生了伤害的后果。
该伤害后果已经脱离杨某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系双方互相争执辱骂的直接后果。同时,该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更违背了工伤保险中关于履行工作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立法本意,应当不予认定为工伤。
不回宿舍回家路上车祸死亡
职工下班后回家遭遇车祸身亡,公司却提出早已为员工安排了宿舍,是其擅自回家造成的此次事故,不是工伤。那么,在单位有宿舍的员工在下班路上出了事故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方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和其父母都在无锡打工。方某平时就住在制衣厂的职工宿舍内。2012年8月,方某下班后前往父母的居住地,谁料在路上与一辆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方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3年5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方某的父亲向无锡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材料后,人社局做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
制衣厂对此工伤认定有异议。制衣厂提出,首先,公司为员工都是提供宿舍的,平时方某就住在单位。其次,方某在无锡没有所谓的家,其父母的居住地不能算是方某下班回家。制衣厂认为,方某发生事故的地点不是回家的必经之路,要求人社局撤销给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在制衣厂上班,其妻女和父母同住在无锡。事发当日,方某下班前往父母的租住地,合情合理,且路线合理,故法院判决维持无锡市人社局给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以案释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是否具备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三要素。在符合三要素的基础上,应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方某前往父母居住地,事发方向为从单位至居住地,事发地点位于单位至居住地之间,事发时间在合理范围之内,且方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方某作为一名到无锡打工的外地人,虽然单位提供了职工宿舍,但不能据此剥夺方某回家居住的权利,故方某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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