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追加诉讼标的的情形有哪些?
1、撤回起诉
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2、追加、补充起诉
检察院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审理的。
3、变更起诉
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
二、程序
1、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30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
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2、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
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3、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起诉(法律术语)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起诉分类
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是以公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起诉为前提,如果没有人起诉,法院对任何案件都不主动审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诉,同意进行审理,称为受理。起诉的成立,标志诉讼中审判程序开始。
综合上在所说的,诉讼标的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必须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只有所有的理由合法,那么法院才会受理自己的要求,诉讼标的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变更,这也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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