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2013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民法典实施后该项计入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但一般情况下,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居住或者工作达到一定时间,或者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最新死亡赔偿金城镇标准为357980元,农村标准为122572元(适用于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2012年5月1日后另行公布新数据)】。(特别提示:实际计算过程中应该先扣出12万元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赔12万)剩下部分再按责任分担)。
4、精神损失费。
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6、如果是医疗一段时间后死亡的,还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等。
7、如有财产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如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费等)。
以上是2013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拓展阅读: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法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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