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勤,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伪证罪,2009年3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鸿,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伪证罪,2009年3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勤、张*鸿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勤、张*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9日,张*锋(已判刑)、张*铎(另案处理)与刘××签订了1400件木炭供销合同,先后收取刘××货款112376元,为了占有该笔款项,张*铎找到被告人张*鸿,对张*鸿说,自己和他人做了笔木炭生意,为了让合伙人继续给他汇款,叫张*鸿帮忙给他签个假合同,张*鸿遂找到被告人李*勤,给李*勤说明租赁他的木炭窑,借以欺骗他人。在约好以后,于2007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鸿、李*勤和张*铎、张*伟、张*锋在李*勤开办的荆紫关镇沿江宾馆,张*铎把事先有张*伟起草的租赁协议拿出来,李*勤作为甲方,张*铎作为乙方在协议书上签了名字,时间改写为2007年11月2日,接着李*勤给张*铎出具了3万元的木炭租赁假证明,证明李*勤出具的收条是假的,并让张*鸿在证明上签了名字。张*铎、张*锋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将李*勤给出具的3万元收条交给公安机关,并强调自己把货款用在了租赁木炭窑上。公安机关在调查李*勤、张*鸿时,两人一直坚持给公安机关出具假证言,造成张*铎无理上访,受害人据理上访,刑事案件久拖不决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严肃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勤、张*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杨××、张××等人证言以及书证炭窑现场勘验及照片、租赁协议、收条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勤、张*鸿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帮助他人隐匿罪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打击妨害司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勤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鸿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全*昌
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兼):黄*慧
,所有处理完全免费,点击查看详情。
-
张贵良、李亚飞盗窃一案
420人看过
-
李锋、李小龙、刘卓、李澜、张韩故意伤害一案
118人看过
-
李庄案庭审,以涉嫌伪造证据案庭审结束
246人看过
-
一护士输液“张冠李戴”
88人看过
-
李洪玉诉李世权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351人看过
-
李某诉张某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
483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劳动仲裁案一审是谁主张谁举证么重庆在线咨询 2024-10-03通常而言,每一位当事人都应对其所主张的事宜承担举证的责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假设相关的证据被控制在另一方手中时,就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涉及劳资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们有义务对自身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当与争议议题相关的证据为雇主或用人单位持有的时候,他们应该主动地提供这些证据进行说明。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
一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系重审原一审中变更后的诉讼主张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4-11-07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况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如果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或事实认定不清,并且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二审法院有权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第二,如果当事人于一审阶段已提出的诉讼请求,而原审法院未予审理和作出裁判,二审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立的话,发回头次审理;第三,对于必须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如果在一审中未出庭,二审法院可以依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但
-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之一贵州在线咨询 2023-03-05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对于帮助毁灭、伪造重大案件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重要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多项证据的,多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帮助多个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毁灭、伪造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情节轻微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