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22:03:05 467 人看过

11月20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作出宣判,一审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肖*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1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旺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巨浪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持伪造的**巨浪工贸有限公司处理危险废料的各类证照,与**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电解残渣处理协议,非法处理含有造成环境污染有害物质的电解残渣。

2006年3月至5月,被告人肖*旺分两次雇用汽车从**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装运近30吨电解残渣至嘉定区江桥镇建华村一建筑工地附近随意倾倒,非法获利3.6万余元。

2006年6月8日,被告人肖*旺雇用汽车再次从该公司装运52桶计10余吨电解残渣,随意倾倒在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一未完工的道路终端地面。

2006年6月8日当晚,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接群众举报,对被告人肖*旺倾倒于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地面的电解残渣进行检测,发现桶口处氯化氢约7.5mg/、氟化氢约11mg/,分别超国家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150倍、550倍。

案发后,环境监测部门分别对被告人肖*旺倾倒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江桥镇建华村的电解残渣及其相关土壤、水质进行了采样测试,确认电解残渣系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土壤中总镍超标或总铬超标,水中PH值、氟化物、氨氮超V类水标准;确认上述相关地区附近分别检出2-庚酮、辛酸。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指定**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电解残渣进行了处理,对电解残渣造成污染的土壤进行处置、修复。

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被告人肖*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已造成残渣处理费、土壤修复费、运输费等直接经济损失33万余元。

2006年6月16日,公安部门在**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将前来取化工废料处理费的被告人肖*旺当场抓获。

被告人肖*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土地随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告人肖*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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