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的退休老职工蒋某到人民医院内科检查后被诊断为:老年慢性气管炎合并感染、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心脏病。入院一周后,经过抗炎、强心、血管和支气管扩张等治疗,病情有所好转,但在住院一周后,蒋某有点受凉感冒。当晚10点左右,突感胸闷,难受。当班医生随即让他口服了20毫克的心得安,并给他肌肉注射了5毫克安定,蒋某略有好转,可入睡大约三个小时后,半夜又开始剧烈咳嗽,感到心慌,不能平躺,家人急忙找来医生,当班的另一位医生没有做任何的详细检查,只看了看病历上在用过心得安和安定后,患者安静了三个小时的记载后就给蒋某服用了10毫克心得安,并注射了5毫克安定。第二天凌晨六点多,蒋某突然呼吸极度困难,拼命喘气,浑身冒汗,异常烦躁不安并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家人对蒋某的突然死亡感到意外,认为这可能是一起医疗事故。于是向人民医院提出索赔,但该医院不承认这是一起医疗事故,且不给予赔偿。于是蒋某家人将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在提出索赔时,应该考虑医疗事故等级的因素。对医疗事故进行等级划分直接关系到对患者的赔偿问题。根据条例第4条的规定,根据医疗行为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划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因此,一般会根据患者所受到伤害程度的不同,把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每个等级里又分为不同的级别。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第1条第1款的规定,造成患者死亡后果的,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故本案中蒋某的死亡应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一、导致膝关节功能障碍的医疗过失怎么判断
导致膝关节功能障碍的医疗过失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来进行判断。医疗过失是指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衡量医疗过失的标准是医师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在医疗行为上可以具体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医学技术操作规范、技术程序、处置原则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纺: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将医疗事故一级乙至三级等对应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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