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某有限公司原员工苏某,因涉嫌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据悉,这是东莞首宗涉嫌触犯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今天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现年26岁的湖南男子苏某与谭某(另案处理)原系东莞市虎门镇沙角某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污水排放工作。某电镀公司的经营者为林某(另案处理)。2013年9月26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某电镀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这家公司违反规定私设排污口,存放在废水处理设施集水池中的废水未经处理,就用抽水泵经私设管道抽到另一集水池,再由私设排放口排入下水道。
经监测,采样废水里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总铬超283倍、六价铬超6.18倍、总铅超1.3倍、总镍超139倍。
2013年12月,苏某辞职离开公司。2014年2月8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湖南省怀化市安化火车站将苏某抓获。
起诉书称,苏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当庭认罪,但对指控的细节有异议。苏某说:我只是打工的,老板安排我怎么做就怎么做。
苏某称,2005年5月他入职某电镀公司任保安。2009年,有同事辞职,他就被老板安排去做污水处理。调岗前后,他没有接受过岗位培训,是老板教的废水处理流程。他被调去做污水处理工作时,另一名同事谭某已经在做这项工作了,他们二人没有分工,都是做一样的工作。他不是技术人员,不清楚排污的相关设备和工艺。不正常的排污流程是老板设计的,也是老板让他这样做的。环保部门3次检查,都发现排污超标。老板应该知道超标这一结果,但是没有整改。
苏某说,他向老板反映过排污超标问题,但处理后还是超标。从2009年到2012年处理污水的3年半时间里,他不知道怎样处理污水才能达到排放标准,因为公司并无设备检测废水是否达标。他们一般是用试纸去试,但试纸显示没有超标。2013年9月26日,环保部门检测标本超标那天,他没有上班,不清楚废水如何超标。2013年12月26日,因为老板要换人,他和谭某同时辞职。
当被问到是否知道排污后果严重时,苏某说:我不知道,我只是个打工仔。
检察官出示的证据显示,某电镀公司经营者林某因证据不足未被逮捕,已被取保候审。林某称超标排污系员工私自排放,可能是为了节省工作时间。
对此,苏某反驳说:偷排对我有什么好处?
在庭审辩论阶段,苏某称,他是在不知道违法的情况下触犯法律。
苏某的辩护律师称,排污行为是某电镀公司的单位行为,苏某是履行职务,并非个人行为。环保部门的相关文件显示,排放超标电镀废水的是某电镀公司,公诉机关并未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如果涉案排污行为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本案不追究某电镀公司及其经营者林某的法律责任,就失去了追究苏某的依据。
苏某只是一名普通工人,排污管道设备的购买和搭建超出一个打工仔所为,不可能不经过管理人员同意私购设备并搭建。超标排污的受益者是公司和经营者,受益与苏某无关。苏某的辩护律师说,苏某的工资与上班时间挂钩,不存在为节省工作时间给自己获利的说法。公司经营者林某自称从1996年在某电镀公司工作,从事电镀行业近20年,他称对私设管道排污的行为不知情属无稽之谈。目前只有林某一人的证言称排污是苏某的个人行为,并无其他证据佐证。苏某为了谋生听老板安排排污,并不知会触犯刑法,主观恶性不大,希望法院从轻判处缓刑。
对此,公诉人表示,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经营者林某主观上明知排污行为超标或是单位授意员工不按正规程序排污,侦查机关暂未对林某移送起诉和本案未认定单位犯罪,主要是基于证据的考虑,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对于林某的问题,检察机关已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苏某是直接排污者,不能因为他是打工者的身份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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