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5 17:24:19 130 人看过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是:

1.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直接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款债务问题具体是如何

1、施工企业工程拖欠款现状透视

工程拖欠款逐年增加,长期挂账难以清结。施工企业的应收账款成为施工企业总资产中比重最大的一块,造成极为普遍的资产虚高、利润虚假的现象。

围绕施工企业的工程拖欠款,形成大量的“三角债”,债务链拉长。大量“三角债”的产生引发了许多债务纠纷,造成了社会信用关系的极大扭曲,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施工企业在夹缝中生存。利润丧失,信用降低,正常经营举步维艰,严重影响了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2、施工企业拖欠款形成原因分析

从政府管理部门角度分析

1.部分领导为搞政绩,大搞“形象工程”,将施工企业拖入泥潭。近几年,城市基础设施投入开发空前,为了出政绩,许多项目仓促上马,甚至盲目扩大预算,搞“无米之炊”。要么分文不出,要么要求施工企业部分垫资,给施工企业造成巨额负债经营。由于受到资金的制约,工程一拖再拖,甚至半途而止,将企业拖入泥潭。

2.部分产业领域政府相关部门,管理不严,无计划扩张,一窝蜂地大搞工程上马。手续不全,仓促开工,一旦手续办不下来,被迫停工,致使许多工程开发方和施工企业一起陷入了泥潭。

3、解决工程欠款对策

1、资金审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投资能力的审查,严格执行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不落实不审批,对抽逃资金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审批后增加概算扩大工程规模的责令补充资金或停止扩大规模。因主管部门审查不详,导致不良后果的,也要追究主管部门和主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4、工程款纠纷的司法应对

自2004年开始三年内解决全国范围内的拖欠工程款、这是国务院94号文件的明确要求,用司法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则是解决工程款拖欠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律师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绝大多数是工程款案件或与工程款有关的案件,某种意义上说,解决工程款拖欠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正是当前律师办理工程纠纷案件的第一要务。同时,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本身的复杂性,导致相当多的工程款纠纷案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许多案件成为久拖不决,久拖难决的积案、悬案。

5、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问题

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书确认后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6、利用法律武器治理工程欠款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缔结合同,承包人旨在获取工程款,发包人旨在接受合格工程。获取工程款必须交付合格工程,接受建设工程必须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的得丧变更有力地促使双方友好合作、严格屡约。合同纠纷大多源于工程款,承包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发包人则以合同无效、质量缺陷或工期延误等为由进行反驳或者提起反诉。可见,工程价款既是合同顺畅履行的调节器,又是纠纷产生的导火线。为解决当事人在合同效力、解除条件、价款结算、质量缺陷等方面的纠纷。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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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4日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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