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世博会土地储备中心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37楼。法定代表人是负责人白华。
委托代理人为上海中茂律师事务所王润律师。
邱*明,委托代理人,上海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
第三人林×2008年3月13日,法院法定代表人方×受理原告上海世博会土地储备中心诉被告×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代理法官王×伟通过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7月26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将被告与第三人安置于市XX路XX弄XXX室。但原告工作人员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误将XX路XX弄XX号XX房交给被告及第三人。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和第三人交还XX室房屋,办理XXX室房屋的入户手续。但被告及第三人明知原告入户手续有误,仍拒绝搬出XX路XX巷XX室。原告认为,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原告的安置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搬出XX路XX巷XX室,搬进XX路XX巷XX室。审判期间,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XX及第三人林x应于2008年4月16日前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室的房屋腾空,并将全部钥匙移交原告上海世博会土地储备中心,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室结案退房。
2。2008年4月16日前,原告上海世博会土地储备中心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X弄XXX室房屋临时租赁给被告XX和第三人林x,并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X弄XXX室房屋作为被告XX和第三人林x居住的需要腾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室。
3。被告XX和第三人林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室办理房屋退房手续后,原告协助被告XX和第三人林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室办理房屋入户手续。原告上海世博会土地储备中心应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X室办理入户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向被告XX和第三人林×支付人民币5万元。
4。被告XX未按期完成调解书第一款约定,经物业公司验收,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不符合退房条件的,视为被告XX已验收XX路XX弄XX室,作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安置房,并放弃了XXX房间作为其安置房的权利,该权利原于2008年4月17日被取消被告XX和第三方林X负责腾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X房间。此外,原告上海世博会土地储备中心将不再赔偿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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