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5:32 169 人看过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

(二)集体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

(三)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

(四)有利于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五)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改变农村土地权属关系。

集体所有土地由享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或经营。

第四条原土地承包合同到期的,发包方应当依法与承包方续订承包合同。

农户分包耕地合同到期后,第二轮承包期限为30年,截止时间为2027年。

专业性生产承包土地合同期满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土地重新发包,原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承包期限根据生产周期确定。

第五条第二轮土地承包,应当采取承包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的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

经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

第六条第二轮土地承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进行:

(一)人口、土地变动不大,原承包土地基本合理,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认为不需对原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可以直接延长承包期;

(二)因人口增减、土地被征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明显不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较大的,可以适当调整后再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

(三)大调整或重新划分土地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新一轮承包的土地应当相对集中连片。原承包土地过于分散、零碎的,农户之间可以相互调换。发包方应当支持,并对其承包合同作相应变更。

第八条续订农户分包耕地合同,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进一步明确违约责任,承包方非因不可抗力而撂荒耕地满两年或连续两年未缴交征购粮和承包金的,发包方有权单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九条荒山、荒地、荒滩和尚未开发的草地、水面应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采取招标方式实行专业承包。

承包合同生效后满两年不开发的,发包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

签订承包合同后未进行开发的,不得转包、转让。

第十条农户分包耕地合同和专业承包土地合同应当分别订立。

第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按人均分包耕地的权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被判处死刑者;

(二)私自占有土地补偿费,拒不退款给集体的;

(三)擅自出卖承包的土地,拒不退款给集体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享有按人均分包耕地的权利,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讨论决定: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国家税金和承包金的;

(二)违反《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于1989年10月9日以后超生的人口;

(三)擅自占用承包耕地盖私房,拒不接受处罚的。

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要求承包人均耕地,经该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的,可以承包人均耕地。

第十二条新一轮土地承包的承包金,应当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调整办法:

(一)分包耕地的承包金要控制在上一年本乡(镇)人均纯收入的2.5%以内,每隔3年按上一年本乡(镇)人均纯收入调整一次;

(二)已经开发的荒山、荒地、荒滩、草地、水面,其承包金采取协商方式确定,并应当确定每隔5年的调整办法;

(三)新发包的荒山、荒地、荒滩和尚未开发的草地、水面,其承包金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并应当确定每隔5年的调整办法。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不留机动地。如确需留的,机动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5%。

机动地要适度集中连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或调整承包土地。

第十四条经济比较发达、劳动力转移较多、耕地相对富余的地方,可以将耕地分为分包田和专包田进行承包,也可以采取招标方法全部实行专业承包。分包田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承包;专包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划留,采取招标方法实行专业承包。

第十五条鼓励承包者采取办农场、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第十六条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应当在承包合同中载明,并按《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在新一轮承包期内,对人均分包的耕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相对稳定,不因人口增减调整承包土地。

人口、耕地变动过大,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要求调整土地的,应当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耕地作适当调整,但间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

第十八条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和入股,但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农业用途。

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增值的部分,承包方应当按《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缴交给发包方。

第十九条在承包期内,以不损害承包方利益为前提,经承包方同意,发包方可以有偿取得承包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围。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办理完备的合同手续。

第二十一条以个人名义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继承人无能力或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原承包人应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没有合法继承人的,其应得的收益作为集体资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6: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承包相关文章
  • 土地承包第二轮的开启时间
    村土地二轮承包一般是从1997年或者1998年开始,期限30年。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农村土地承包期时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两种变化情况:(1)承包期间,承包方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会发包方。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
    2023-07-04
    178人看过
  • 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农垦职工吗
    一、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农垦职工吗如果农垦职工退休以后,作为土地承包的家庭再没有其他人属于农垦职工了,便应该将承包土地退还给农垦农场。如果这个家庭还有其他人员,可以继续承包。二、没告知土地承包人被征收合法吗不合法,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
    2023-05-06
    361人看过
  • 海南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妥善处理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的范围包括:(一)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批准投资总额的25%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二)依法从成片开发土地中以转让等方式取得的项目建设用地,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投资不足项目批准投资总额的25%的;(三)非法审批出让和非法转让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四)签订用地协议、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圈占,未依法办完用地批准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五)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交完地价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批准出让、转让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省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2023-06-10
    251人看过
  •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0-1-20【实施日期】2000-1-20【发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第四条编制城市总体规
    2023-04-22
    144人看过
  • 海口市处置闲置土地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建设用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经原用地批准机关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占有的土地:(一)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没有约定期限的自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二)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后,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三)经批准的临时建设项目期满后,其用地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四)用地分宗发证且有约定动工开发期限,单宗用地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五)用地项目批准后,圈占土地满两年未依法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六)已交定金或者部分地价款,占用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批准手续的;(七)土地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欠缴地价款的。未报建动工开发的建设工
    2023-04-22
    53人看过
  • 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补助相关规定
    (一)粮食(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1、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水稻直补每亩补贴20元;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每亩计税面积81.5元。2、水稻直补对象为核定计划种植的水稻面积;农资综合补贴对象为以水稻、玉米、小麦等为主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3、继续坚持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原则上谁种地谁享受补贴,但对承包地转包或租用给他人的按承包或租用协议处理。4、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地、十边隙地、自留地等不享受补贴;今年已明确征用为非农业用地面积也不能作为补贴对象;高效农业一律不在补贴范围内;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常年不种粮的,不予补贴。(二)良种补贴良种补贴坚持政策公开、全面覆盖、直补到户的原则。补贴标准为水稻每亩15元,小麦、玉米、花生等每亩10元。补贴涵盖全县所有种植水稻和玉米、小麦、花生等种植户。补贴的程序为:补贴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补贴面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申报并登记造册,造册后村民委
    2023-06-28
    334人看过
  • 第三轮土地承包承包人的条件
    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开始,期限是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是1997年开始,期限是30年,以此推算第三轮土地承包应该在2027年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年限还有13年,第三轮承包应该是在二轮承包到期后进行,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形势的飞速变化,届时中央政策和相关法律都可能有新的精神。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一)土地承包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各项权利为法定权利,不得随意变更。而合同权利依双方当事人约定,难以避免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等行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期限较长.比较稳定。而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也容易发生变化。承包人作为用益物权人,可以对抗发包人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被任意
    2023-03-30
    365人看过
  • 何时算二轮土地承包
    一、何时算二轮土地承包我国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间是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布的程序是什么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
    2023-05-06
    196人看过
  • 什么叫二轮土地承包
    一、什么叫二轮土地承包在第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地方签订了较为完善的承包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承包期真正达到15年的比较少。1993年,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截至1999年底,全国已有94%左右的村组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绝大多数地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签发到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二、土地承包经营各方的权
    2023-05-06
    57人看过
  • 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卫留成二○○四年六月十日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机构)和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省国资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省国资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具体办法依照《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23-06-09
    307人看过
  • 第二轮土地承包人确权时能变更吗
    一、第二轮土地承包人确权时能变更吗二轮承包土地政策: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应在原土地承包期满后第二轮,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签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原则第二轮土地承包必须坚持的原则:1、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2、集体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3、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4、有利于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5、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三、土地承包的期限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我国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普遍为1983年前后开始到
    2023-05-06
    330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第二轮的承包还有效
    我国农村自上世纪80年代初实行家庭承包经营,1993年起第一轮承包合同陆续到期。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当前男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为加强对各地开展第二轮趁报工作的指导,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了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1997年8月27日中办、国办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在这些文件指导下,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按照中央要求将土地承包再延长了30年,但也有些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了比30年更长的承包期。《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在全国绝大多地方已经完成了第二轮承包的情况下,总结各地景仰,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农村土地承包的稳定,充分考虑到与已经完成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相衔接的问题,防止个别地方利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变更已经签订的承包合同,调整承包土地,侵
    2023-06-05
    234人看过
  • 厦门海沧投资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厦府(1993)沧001号1993年06月2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沧投资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投资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投资区100平方公里土地应根据投资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经营。第三条投资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收取土地使用费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以下统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由管委会建设局负责实施,并与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城市道路、通讯、桥梁、铁路、隧道、公共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方式,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2023-06-10
    339人看过
  • 第三轮土地承包有何说法
    第二轮土地承包年限还有13年,第三轮承包应该是在二轮承包到期后进行,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形势的飞速变化,届时中央政策和相关法律都可能有新的精神。一、新一轮的土地确权怎么理解呢?30多年的实践表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一定时期内推动了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的土地情结越发浓厚。1998年二轮延包的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不清或者记载错误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地方干脆就没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多数只履行了口头协议,没有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益突出。土地确权应与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相衔接。土地确权保护了农民权益。“有恒产者才能有恒心”。农村土地承包以来,国家允许农民流转土地,但由于没有严格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导致承包地块的权属界限不清、合同面积不准。土地确权强化对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也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重
    2023-02-17
    322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承包是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国营农业企业及合作农业企业将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包给农工、农民自行耕种,承包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责任,缴纳农业税和上缴提留。... 更多>

    #土地承包
    相关咨询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第二轮承包时,第二轮承包期满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2
      第一轮承包期结束,才能开始第二轮承包。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
    • 土地承包法二轮土地未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2
      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可以看出,土地承包期还将延长。
    • 土地承包的第二轮承包怎样实施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13
      1、不属于农村居民户口的人 二轮土地承包时候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一些农民在分地后把户口迁出农村,落户到城市,这样一方面享受城市的各项政策,一方面享受农村的土地,这样是十分的不合理的,加上现在农业户口也将取消了,不管何种原因,2028年之后,不属于农村居民的人土地都悬了。至于如何调整的细节,目前尚未公布,但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事情将被杜绝。 2.二轮承包分地后出生的人 二轮土地承包算是个分水岭了,即便
    • 土地承包第二轮到期土地可以继续承包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8
      各地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一般可能会继续延包
    • 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有什么规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07
      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从2023年开始,我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将相继到期。到期后再延长承包期30年,有利于形成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激发农民群众增加农业投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形成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格局,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引领作用,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形成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