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侵权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璜、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开发联建、入股、代理、居间、拆迁中的补偿安置等合同纠纷,以及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证书买卖等纠纷,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案件受理。
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经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纠纷,双方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单位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6、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立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单位之间因行政命令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原因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解决。但是,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8、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光污染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10、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如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引发的纠纷,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予以撤销的,如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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