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合同纠纷管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1-23 10:57:34 281 人看过

一、工程挂靠合同纠纷管辖

建筑工程挂靠纠纷法院管辖权因无具体案情,只能总体说下,请做好对应。

(一)如果有约定,遵循约定。约定的一般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二)无约定,适用一般管辖,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三)如果你是客户,可以把挂靠方、被挂靠方列为共同被告。

(四)选择多个法院的,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劳务分包纠纷管辖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发生劳务分包纠纷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引起的纠纷。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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