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04:13 290 人看过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被拆迁人对拆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补偿方案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赔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内容,在实践中,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经济损失,即被征收人因停产停业失去了获得利润的机会,经济损失实际上是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另一方面是经济损失;

<,由于收集和搬迁,必须支付一些费用。一般来说,房屋征收活动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八项:

1。设备、仪器、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的运输费用;

2。设备、仪器损坏、搬迁过程及重新安装调试费用;4;

3。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的损坏成本;

4。停产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工资、福利、各项保险等社会资金;

5。征收企业关闭、解散后职工的安置费用;

6。为特定商业环境设置的牌匾和其他装饰品的报废和损坏成本;

7。重新办理或者变更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费用;

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或者结算房屋承租人费用造成的租金损失和违约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经济损失和费用不一定同时发生。因此,在具体赔偿案件中,应根据具体损失项目和损失情况确定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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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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