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人大工作的相关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2、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3、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等,努力行驶好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4、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培训学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评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5、保持与选民的密切联系,积极参加全市人大代表的“统一见面日”活动和“民情绿色通道”活动,通过接待选民日、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收集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努力为人民服务。6、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和代表作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程序
本程序设计,适用于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设立秘密划票间和实行公开计票的乡镇。
(一)投票方式
(1)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
(2)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流动票箱不应成为主要的投票方式。
(二)投票选举的主持人
(3)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主持。
(4)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员以及有直系亲属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员,不得主持投票选举。
(三)选举工作人员
(5)选举的监票员、计票员,由选民推选。如选民推选的监票员、计票员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或有直系亲属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选举主持人应向选民说明其应该回避,另行推选监票员、计票员。
(6)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如发票员、代写选票人员、秘密划票间工作人员、流动票箱工作人员等,由选区领导小组指派。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员以及有直系亲属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员,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7)每个票箱(包括流动票箱),均需设置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
(四)代表候选人委派监督人
(8)每名正式代表候选人均可以委派一名在本选区具有选民资格的人作为选举监督人,监督选举是否公开、公正。
(9)代表候选人委派的监督人,应事先通知选区领导小组。
(10)代表候选人不得委派选区领导小组成员以及选区领导小组指派的工作人员为监督人。
(11)代表候选人委派的监督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亦不应被选民推选为监票员、计票员。
(12)代表候选人委派的监督人,监督发票、划票、计票过程,但不得进入秘密划票间,亦不得干扰发票、划票、计票的进行。
(13)代表候选人委派的监督人如发现选举中有不正当行为甚至违法行为,需向选举主持人报告,由选举主持人和选举工作人员制止或进行处理,代表候选人委派的监督人不得自行处理或强行制止;代表候选人委派的监督人自行处理或强行制止投票人及选举工作人员的行为,均被视为不正当行为。如果选举主持人和选举工作人员对代表候选人委派的监督人反映的问题不予理睬或不予解决,监督人可向选举委员会反映情况,由选举委员会解决其提出的问题。
(14)如代表候选人不愿意委派监督人,即等于候选人主动放弃此项权利,但不得要求其他代表候选人亦不委派监督人。
(五)选票发放
(15)专设选票发放处,每一选票发放处至少配备工作人员两名。
(16)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选举委员会同意选民使用身份证参加选举的,选民可凭身份证领取选票。
(17)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的选民在领取选票时,必须出示委托人的书面委托。
(18)选票发放处的工作人员在查验选民证或身份证、委托投票证明,并核对选民登记名单后,方可发出选票。
(19)使用流动票箱,工作人员亦需查验相关证件并核对选民名单,方可发出选票。
(六)选民划票与投票
(20)无论是召开选举大会还是设立投票站,必须设立秘密划票间,并鼓励选民使用秘密划票间。
(21)选民进入秘密划票间写票,无论是选举工作人员还是其他选民,都不得进入秘密划票间。
(22)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票。
(23)每个投票箱至少配备两名工作人员,并保证选民投票有序进行。
(24)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七)公开计票
(25)计票以选区为单位统一进行,并告知选民计票的时间。
(26)选民和代表候选人委派的监督人可以观察计票过程,但不得对计票进行干扰。
(27)监票员、计票员负责计票工作,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计算出各代表候选人和非候选人的得票,做出记录,由监票员签字,并当众宣布投票结果。
(28)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29)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选举,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本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30)投票结果上报选举委员会后,经选举委员会审核符合程序,无违法事件发生,由选举委员会在各选区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八)选民投票统计
(31)各选区对在选举大会、投票站、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应分别进行统计。
(32)各选区对委托投票的选民人数应做出专门统计。
(33)各选区对女性选民投票的人数,应做出专门统计。
(九)其他事项
(34)如需再次投票或另行选举,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5)在投票中出现的违法事件,由选举委员会依法处理。
(36)人大代表选举的投票程序,由选举委员会解释。(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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