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2)符合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3)不危害文物本体安全4)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形式、体量、色调等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5)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省文物局依法确认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或三位及以上广东省文物保护委员会相应专业的专家对该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的出具的书面评估意见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新丰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受理时限内提出受理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短信通知申请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不满足受理条件,或者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短信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或邮寄《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退回的申请材料。
4.审查。受理后,实施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在法定或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领取结果。申请人收到许可决定的通知短信后,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新局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县文广新局作出审查决定。县文广新局组织审查,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审查结论。县文广新局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和《专家评审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和《专家评审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新丰县丰城街道群英路新城二街11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新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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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控制地带的作业?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24要看是在保护范围内还是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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