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监高指的是谁?
董是指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的任期有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得连选连任。
监是指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为三年,得连选连任。
高是指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关联交易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同业竞争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董监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1)公司增资:相应责任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未尽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股东抽逃出资:连带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一股二卖: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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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主要包括剥夺以下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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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监事与董事的责任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2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有限公司的监事的责任有: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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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的义务上海在线咨询 2023-01-1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的义务 1、忠实义务 指董事、监事、经理经营公司业务时,应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先。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董事、监事、经理与公司签订商业合同。 这也称与公司之间的抵触利益交易。《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2)董事、监事、经理利用在公司的机会谋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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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董监高的职责是什么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06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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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高管人员任职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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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监事能否担任公司的董事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0不违反公司法规定,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