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区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44:06 466 人看过

1996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务院同意在上海浦东进行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如果位于浦西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浦东申请人民币业务,必须根据这一原则和《上海浦东外国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后附)的规定,将其分行迁至浦东,并在浦西保留属于浦东分行的分行,请启动外资金融机构在浦东人民币业务试点的准备工作

附件:《浦东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上海

第一条为了管理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民用货币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3年以上,无违法、不良记录,并在提交申请前连续两年盈利

(二)申请前一年,外资银行分行月底国内外汇贷款平均余额超过1.5亿美元,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独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月底国内外汇贷款平均余额超过1亿美元,境内外汇贷款余额占其外汇总资产的50%以上

第三条申请人民币业务时,外资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交由外资金融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行长)签署的人民币业务申请书。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审批,,第四条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文件取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许可证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增加不低于3000万元的外汇资金,并将其折算为人民币,作为人民币业务的营运资金(资本)

第六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可在上海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人民币业务:

<1)存款

<2)贷款

<3)结算

<4)担保

<5)投资国债和金融债券

<6)其他经批准的人民币业务

存款本条所称存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人的存款以及外资金融机构向非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的再存款

本条所称贷款和担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贷款和担保已从外资金融机构获得外汇贷款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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