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知识问答(六)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8:11:47 56 人看过

第六部分工伤职工应当享受哪些待遇

47、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应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发生工伤后应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①工伤医疗费用;②康复性治疗费用;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2)伤残待遇: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②伤残津帖;③生活护理费。

48、工伤职工哪些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工伤职工医疗费;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亡职工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9、工伤职工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经经办机构同意转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及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伤残5至6级不能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伤残5至10级自谋职业的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50、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有哪些待遇?

答: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一定期限,即为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享有如下待遇:

?(1)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

?(3)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1、停工留薪期是多长时间?

答: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由谁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护理费标准规定如下: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时间,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5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谁负担?

答: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4、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比如工伤职工已经完全康复的;工伤职工将定期待遇进行了一次性结算,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自然死亡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拒绝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恰当的治疗,既可以使工伤职工尽快地恢复正常、健康的生活,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而职工拒绝治疗,显然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对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拒绝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国家会对其进行适当的治疗。因此,职工没有必要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55、职工在外埠发生工伤后应如何治疗?

答: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工伤发生地的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服务机构抢救,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或者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未向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由用人单位支付。

56、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过程中治疗并发症的费用从什么途径支付?

?答: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并发症或合并症与工伤无关的,其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除此之外的其他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7、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如何治疗?

答: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境外进行治疗的,其工伤医疗费用及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者限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58、离退休人员返聘期间,以及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如何处理?

?答: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标准,向伤亡人员支付有关待遇。双方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59、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被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对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在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其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除一次性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60、用人单位中断缴费后,工伤职工的待遇如何支付?

?答: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但用人单位出现《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满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新发生的工伤职工,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超过缓缴期限6个月仍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支付该单位老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规定如数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单位重新缴费的次月起开始支付,并如数补发该单位老工伤职工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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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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