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一家设备公司在一场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由于认为其前职工陈女士在法庭上为其竞争对手作了对设备公司不利的证言,便以违反了保密义务为由,将陈女士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其有权不再向陈女士支付补偿金。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设备公司在起诉书中称,2004年11月5日,公司与陈女士协议解除劳动关系,陈女士离职当日,设备公司按照《知识产权、保密及禁止协议》的约定,发放了第一年2004年11月4日至2005年11月3日的保密和竞业禁止补偿金1980元,履行了支付对价的义务。
2004年10月,设备公司因保守商业秘密的问题与其前职工吉某发生纠纷,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8月,吉某和陈女士私下协商,确定由陈女士出面证明设备公司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以配合吉某举证。2005年9月7日,不正当竞争案第一次开庭审理,陈女士应吉某之约出庭,不全面地说明了设备公司有关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管理情况。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设备公司败诉。
设备公司觉得,陈女士对设备公司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管理信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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