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中司法监督的现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8:13:58 426 人看过

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在仲裁庭没有开庭审理前,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在一定情形下享有优先的裁决权。另外,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还有权监督仲裁庭是否按照我国《仲裁法》及仲裁的规则取得仲裁权,是否按照仲裁程序行使仲裁权。对于国内仲裁的裁决,人民法院可以维持、撤销或不予执行;对于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目前仲裁中的司法监督并不尽如人意。其一,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在双方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而请求裁定的机关不一致时,人民法院享有优先决定权。仲裁协议是仲裁启动和继续的重要依据,对该协议效力的审查是仲裁活动的组成部分,将它分离出去,有碍仲裁的及时性,也影响仲裁的独立性。从现代国际仲裁立法的趋势来看,应当是仲裁庭而不是法院拥有最终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权力。如英国的《仲裁法》就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各有约定,仲裁庭有权对是否存在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做出决定。其二,我国《仲裁法》第58条是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予以撤销的条件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的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这样的设计既容易造成仲裁机构和法院的重复劳动,也容易使仲裁机构撤销裁决的规定形同虚设。其三,当事人在申请法院撤销裁决未果时,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从而启动了二次司法救济。这种情况就会造成一个法院对同一仲裁裁决进行两次司法审查,或不同法院对同一仲裁裁决分别进行司法审查。其负面效应在于,一方面可能拖延仲裁裁决的履行;另一方面可能造成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对同一裁决做出前后不同的裁定。所以,二次司法救济的启动既不利于维护仲裁的效率,也有损法院的司法权威。

仲裁司法监督的法律规定对仲裁制度健康发展的阻碍

仲裁基于其本身的民间性,而当然不具有司法的强制性,而一旦仲裁裁决要诉诸司法的强制时,则仲裁不可避免的要接受司法对其裁判的监督。而仲裁接受司法监督:一方面,能让仲裁判决能经得起国家权力的检验,以不至于其出现脱离国家法制的范畴;另一方面,也是仲裁裁判得到国家强制力帮助与支持的前提。仲裁司法监督如若运行得好,则必将有助于仲裁平稳健康的发展,而仲裁司法监督如若运行得不好,则也必将损害仲裁裁判的公信力,也将造成仲裁健康发展的阻碍。对此,理论及司法实务界都有很多探讨,学者们主要主张法院对仲裁监督应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而何为适度,亦难形成统一的标准,概括起来即是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不要过度。笔者在此无意于去加入对司法监督适度的争论,仅就我国现有法律对仲裁司法监督的法律规定进行辩析,以期对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有所助益。

我国有关仲裁司法监督问题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仲裁法》第20条、第58条、第63条、第70条、第7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17条、第19条、第26条、第27条;《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13条、第25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事项及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问题的两个通知的内容。从对以上条文的分析中不难得出,我国仲裁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主要从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是否应撤销仲裁裁决与是否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三个方面实现对仲裁的监督。笔者认为,我国仲裁司法监督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213条与第258条分别规定了法院对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与国外仲裁裁决的审查事项。很明显,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事项是既包含程序事项也包含实体内容,而法院对国外仲裁裁决的审查事项仅仅是程序事项的审查。也即我国法律确立了对国内与国外仲裁裁决的不同司法监督范围。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贸易自由化是世界发展的主流,而国际贸易自由化必然要求规则的平等。而事实上,一方面,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上的监督,这与仲裁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本质相违背,因法院的实体审查可能会超出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范围;另一方面,法院的实体审查可能让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不得不顾忌法院对该案件可能作出的判决,导致不能完全独立的裁判。而这或许可能让仲裁发展成为司法的从属。正如施米托夫所说:同意法院对裁决实体问题的审查,就意味着使仲裁程序服从司法程序,仲裁裁决服从法院判决,这是违反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其指定的仲裁庭审理而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明确意愿的。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基本确立了我国国内仲裁裁决执行司法监督的一审终审制。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其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事项及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问题的两个通知,建立了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内部报告制度,事实上让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获得了上诉的途径。笔者认为,国内仲裁裁决执行司法监督的一审终审制有严重的不足。首先,对国内国外仲裁裁决适用不同的救济途径,让国外仲裁裁决得到更多国家司法资源的支持,这与法律公平的基本原则相违背,是对国内仲裁当事人的歧视,也与国际普遍做法相悖。其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受理法院可以是基层人民法院,这就会造成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否定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为终极裁定。且不说基层人民法院否定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的合理性,就以基层人民法院对一具有实体内容的有司法效力的裁判作终极裁定,其法理依据何在?而这只能说明我国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漠视,也是对仲裁委员会所作仲裁裁决的不尊重;客观上必然造成仲裁裁判权威的损害,阻碍仲裁事业的发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7: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制度相关文章
  • 司法考试程序法中的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又称再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审判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2023-04-22
    105人看过
  •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1、违宪审查的依据。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宪法序言庄严地宣告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宪法》第53条将遵守宪法规定为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2、违宪审查的机关。《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这是沿用了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做法。同时,《宪法》第67条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规定为保证违宪审查工作的经常开展提供了依据。3、违宪审查机制。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
    2023-04-24
    343人看过
  • 司法制度中法院与仲裁的角色
    仲裁机构与法院区别主要有:一、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二、对案件的管辖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不能受理。而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则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三、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四、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五、仲裁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
    2023-07-10
    174人看过
  • 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什么
    一、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什么宪法监督制度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有效实施的关键,也直接关乎法治国家的建立。我国现行的监督制度,是效法前苏联宪法,在“议行合一”的宪法观念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近年来,宪法监督制度特别是违宪审查制度成为法学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在司法实践领域,随着诉诸宪法原则的一些案例的出现,更强化了人们对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期待。二、制度的设立宪法监督制度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2014年10月,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我国“冰封”已久的宪法监督制度有望被激活,今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望成立专门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各级权力
    2023-04-15
    219人看过
  • 我国法院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一审终局制的建立
    我国法律将仲裁裁决区别为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法院可以通过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进行司法监督,但国内裁决与涉外裁决的监督制度尤其是监督理由不尽一致。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法院只能审查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规定了撤销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裁决两种监督方式。[3]在区别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基础上,我国法律又规定了两种司法监督方式,所以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实际上包含了四种具体途径: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另外,对于这四种具体的监督途经,法律又规定了三套不同的监督理由。[4]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具体程序都没有建立起来,这直接影响了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和仲裁的良性发展。《仲裁
    2023-06-25
    374人看过
  • 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解决的现状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到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到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吗劳动纠纷一般是要先仲裁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则可以依法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双方还可以采用协商和解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方式来解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
    2023-07-07
    277人看过
  • 立案监督工作的现状
    立案监督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依法实行的监督。(一)是检察机关知晓的案件信息有限,立案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地位,容易形成两个空洞。1、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检察院自我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二是被害人认为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提出的。这两种情况是立案监督的对象和来源,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有被害人提出,故立案监督是现实和顺理成章的,检察机关可根据被害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但对于第一种情况,检察机关很难了解到发案、立案的情况,因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立案监督的职权赋予审查逮捕部门,而该部门虽然与公安机关联系最密切,但却因为自己无侦查权,只有对材料的审查权,对公安方面的发案、立案并不全面掌握,公安机关如果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立案,此案如果
    2023-06-11
    194人看过
  • 法院如何监督仲裁裁决
    一、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途径和范围在我国未肯定仲裁裁决的一裁终局的法律效率之前,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表现为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争议事项具有终局的司法裁决权,以及当事人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有司法审查权。允许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实际上导致了仲裁裁决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从而使仲裁制度没有真正体现仲裁应具有的特点。世界各国对仲裁的监督立法,都采取赋予仲裁在程序上以及仲裁裁决效力等方面应有的权威地位,保证仲裁裁决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这种重要方式体现出应有的价值。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人民法院裁决仲裁裁决的效力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是人民法院司法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仲裁协议是仲裁的依据,其有效或无效直接关系着仲裁能否进行的问题。《仲裁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
    2023-04-27
    167人看过
  • 现行涉外仲裁裁决制度的法律禁区
    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论的法律效力问题,即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所作出的法院裁定是否发生即时生效法律效力、是否允许当事人上诉(广义上还包括抗诉、申诉)的问题。目前,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结论是以法院裁定这种唯一的形式发布的。这种法院裁定可否上诉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找到明确的依据首先,在法律层面,《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已经对可以上诉的法院裁定划定了明确的范围,即不予受理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其中并不包括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裁定以及撤销、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其次,在司法解释层面,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关于当事人
    2023-06-05
    485人看过
  • 国内仲裁司法监督的反思与重构
    一、国内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根据民诉法和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进行监督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1、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根据仲裁法及有关批复的精神,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定。2、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如果具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撤销仲裁裁决。3、通知重新仲裁。在一定条件下,人民法院还可以要求仲裁庭对已经作出裁决的案件重新进行仲裁。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后,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或依职
    2023-06-06
    221人看过
  •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弊症之剖析
    应当看到,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大量存在,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备之处,宪法监督有待于进一步专业化、制度化、法律化。(一)缺乏完善的宪法监督程序现行宪法虽然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这种监督权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如何具体行使,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全国人大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对违宪审查程序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提高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具有极大的积极作用;但从宪法监督的实践角度看,我国的宪法监督程序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二)缺乏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有15项之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21项之多,宪法监督只是这些职权中的一项而已。在全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中,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但就它们的法律地位和职权来
    2023-04-24
    264人看过
  •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建立之回眸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为了保证宪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成为必需。(一)1954年宪法的规定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虽然1954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规定其拥有法律解释权,此处解释法律应理解为立法解释。当时的立法解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宪法监督的作用。因此,从宪法规定的精神和内容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行使宪法监督权。可以说1954年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是该部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监督制度,未形成完善的宪法监督
    2023-04-24
    454人看过
  • 我国现有的仲裁制度包括临时仲裁
    我国现有的仲裁制度包括临时仲裁错误。我国现有的仲裁类型包括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劳动仲裁专门解决劳动解纷,经济仲裁处理经济合同纠纷。还可以分为跨境仲裁和国内仲裁。申请仲裁的条件是: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劳动争议;2、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和受案范围之内;3、未超过仲裁时效;4、当事人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且愿意提起仲裁申请的等。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这是申请仲裁必备的首要条件,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申请仲裁;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仲裁请求是指仲裁申请人想通过仲裁解决什么问题,保护自己的什么财产权益。事实是指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的经过。申请人如有证明事实的证据,应向仲裁庭提供。仲裁的理由是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仲裁请求,即提出仲裁请求的道理。它是申请人主观上的认识,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并不强调申请人必须提供客观存在的确凿无疑的事实根据才予受理;3、属
    2023-08-12
    452人看过
  • 论我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
    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是必要的,但如果法院对仲裁的干预过多,将对仲裁的顺利进行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阻碍和扼杀仲裁制度的发展。与司法裁决相比,仲裁程序灵活快捷,仲裁费用低,保密性强,可以避免司法程序的延误和损失。如果法院过度干预仲裁,并全面审查仲裁裁决的实体和程序,它将使仲裁成为诉讼的副本。仲裁的好处已经不复存在,也没有理由进行仲裁“对仲裁的监督过多与没有监督一样有许多缺点。”②法院对仲裁的监督问题实际上是如何定位仲裁的价值取向,即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如何处理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与司法审查权之间的关系承认裁决的终局性和对裁决的非实质性审查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③在很大程度上,当事人选择仲裁是为了避免在司法上诉程序中花费太多的时间和金钱,并尽快解决争议。这是仲裁的利益原则。仲裁公正包括仲裁程序公正和结果(实体)公正。由于人类认知和实践能力的限制,实体正义往往难以获得和衡量。因此,“所谓健全的司法制度所能
    2023-05-07
    114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制度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和平解决争议的方法,其形式是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一个独立的仲裁人(或一组仲裁人),基于事实公正地进行裁决。仲裁... 更多>

    #仲裁制度
    相关咨询
    • 劳动仲裁法的现状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2-13
      劳动法我们肯定都不陌生,不管是给公司打工还是自己创业都会遇到和这条法律相关的问题,其实劳动法就是为了解决劳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当事人更好的利益从而更加积极的去劳动,所以我们应该对这个法律有相应的了解,在实践过程中才能更好的去保护自己的权益。
    • 中国宪法的监督制度有哪些内容?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2
      1)现行《宪法》在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同时,又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由于常委会是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这样就弥补了因为全国人大每年只举行一次会议、会期又不长,从而不可能对宪法实施进行经常性监督的不足。 (2)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之一是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门、各委员会的命令、
    • 现行立法是怎样规定有关监督制度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1、34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 制度监督难点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2
      制度是纸面上的东西,只有落实予以执行,才能体现其效果,发挥其作用。而监督就是来管理制度能够得到落实,执行能够到位的。如果没有监督,那么制度不被执行也就没有人管理了。所以是重点。难点是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也就是说问题发生了之后才能被发现,同时监督的手段欠缺、资金不到位、法律不完善等都制约了监督的效果,所以是难点。
    • 现场监督管理制度牌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2
      施工现场入口还应设置的制度牌有:环境保护制度牌,安全生产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员工宿舍的整改: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现场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门口应设垃圾桶。现场生活区内应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参见教材P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