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9:00:11 185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3]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现将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件: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卷烟分类计税标准问题

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确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在实际执行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它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1)进口卷烟;

(2)白包卷烟;

(3)手工卷烟;

(4)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附后。

7、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1、纳税人销售的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其计税价格显著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另行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薯类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品5%;

(11)鞭炮、焰火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13)汽车轮胎5%;

(14)摩托车6%;

(15)小轿车8%;

(16)越野车6%;

(17)小客车5%。

3、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6、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四、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

五、关于报缴税款问题

纳税人报缴税款的办法,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于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

1、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3、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

六、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3: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税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消费税统计报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05-26生效日期:-05-26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9]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消费税政策调整的需要,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税统计报表及有关填报口径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表表式和指标口径新的《消费税分税目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表式附后)有以下修订和调整:(一)将原“(1)卷烟”项目改为“(1)工业卷烟”项目。统计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二)在原“(1)卷烟”项目下,增设“其中:按56%税率征收”、“按36%税率征收”二个项目。“其中:按56%税率征收”项目,统计按56%税率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其中:按36%税率征收”项目,统计按36%税率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三)在原“(3)烟丝”项目下,增设“(4)商业批发卷烟”项目。统计对商业批发环节
    2012-03-10
    406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
    1995-05-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
    2023-06-10
    295人看过
  •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深国税办转字[2004]111号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现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07.14、财税[2004]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
    2023-04-24
    171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内容有哪些
    为规范车船税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车船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二、关于税务机关核定客货两用车的征税问题客货两用车,又称多用途货车,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三、关于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
    2023-05-03
    452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税收执法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区、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53号)的要求,进行了资格认证、报送资料等工作。为做好税收执法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收执法资格证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计、制作,各省、区、市税务局组织发放。二、证书编号为9位数,前3位由总局统一规定,后6位由各省、区、市税务局自定(4、5位可作为单位代号,6至9位为证书序号)。编号表见附件。三、税收执法资格证书已作防伪处理,不需在照片上加盖钢印。授予时间为2003年4月。四、证书按各地实际上报数发给,要尽量减少填写失误,发证工作结束后,由省、区、市税务局统一申请填写作废的数量后交废补新。五、税收执法资格证书只表明持证人具有税收执法资格,不得作为税务行政执法证
    2023-06-10
    177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0-20【实施日期】2005-10-20【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05]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
    2023-06-10
    88人看过
  • 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现将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布置执行。一、关于纳税义务人《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和进口彩色电视机的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外国在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等一切单位和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投资开办的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人销售应税彩色电视机,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开出发票的当天。(二)纳税人受托加工应税彩色电视机,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受托方交付货物的当天。(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彩色电视机,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交付使用的当天。(四)纳税人进口应税彩色电视机,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三、关于应税范围《通知》第四
    2023-06-07
    460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
    2023-04-25
    239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562号【发布日期】1996-09-24【生效日期】1996-09-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9月24日国税函〔1996〕562号)广东、甘肃省地方税局,上海、天津、哈尔滨、沈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据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反映,该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6〕11号)的规定,按每吨8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成品油管理费。具体收取方式,由销售公司委托炼油厂在销售成品油时代收,并通过销售公司所属各大区公司转交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或由炼油厂直接上交)。对炼油厂代收的成品油管理费,我局已明确应并入其销售额中就地征收增值税,但营业税方面,对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大区公司收取的成品油管理费,是否需要征税问题未予明确
    2023-06-07
    148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三)季节性的商品、货物;?(四)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五)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六)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二、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
    2023-06-07
    363人看过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46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监督稽查局:近期,各单位向市局反映了在贯彻执行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文件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228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227号),以及《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和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5〕63号)中的一些问题。经研究,为全面准确落实市局关于规范本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二、预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按照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文件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228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档照顾性税率的通知》(沪
    2023-06-07
    343人看过
  • 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84-09-30生效日期:1984-09-30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一、商品经营单位批发与零售的划分凡是以批发价格、批零一价或低于零售价的价格销售给商业批发和零售单位、个体商贩的商品,以及销售给工交企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燃料和销售给建筑安装企业、基本建设单位的建筑材料以及销售给医疗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供外贸出口的商品,在征税时按批发对待。以上述价格销售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的以及按零售价格销售的商品,在征税时一律按零售对待。个体商贩销售的商品,不分批发与零售,一律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商品批发(一)国营商业企业(包括国营贸易货栈和贸易中心)经营石油、五金、交电、化工商品的批发业务收入,按照规定征收批发环节的营业税。经营其他商品的批发业务收入,暂缓征收批发环节的营业税。国营物
    2023-05-05
    82人看过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3-06生效日期:2003-03-06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厦地税发[2003]31号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对营业税的征收范围、适用税目、营业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等方面的调整范围较广,涉及面较大,请各基层局迅速组织学习培训,充分理解掌握有关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辅导企业按新规定申报纳税。一、以游览、观光为目的的运输行为(如观光车,环鼓浪屿、厦门-金门等观光船),其实质是从事旅游业务,应按“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二、从事货代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代理业”征税,允许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检验检疫费、装卸
    2023-05-05
    379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1994年1月3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001号明传电报将《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一、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1994年1月1日以后才收到进货发票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该项购进货物可作为1994年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但不得作为1994年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上述进货发票在1994年2月1日前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不得作为1994年期初存货,也不得作为1994年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二、原来实行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因1993年当期扣除税金大于整体税金,将不足抵扣部分计入“待扣税金”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可以转作1994年的进
    2023-06-07
    122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税
    词条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 更多>

    #消费税
    相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30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怎么算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 中国税务总局关于拍卖抵税财物的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8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