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提醒、说明义务严格,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8 14:15:28 482 人看过

案情:

2013年,杨某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两份“添安愉快”卡式保单,并按照该卡背面“本卡采用电话激活方式”的提示激活了该卡。2014年,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杨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照保单约定支付全额保险金及意外医疗住院补助,共计16余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应当按照保险合同附带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下称《给付比例表》)的标准,按比例进行赔付,而非全额赔付。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有法定义务对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添安愉快”卡式保险合同所附带《给付比例表》属于减轻、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保单背面载明“本卡采用电话激活方式”,但在该卡销售环节以及电话激活流程设置中,均无法体现保险公司已经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故判决被告按约定全额赔付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住院补助。二审法院在明法释理的基础上,促成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由被告一次性赔付原告近14万元。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第一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

新修订的《保险法》未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学界存在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种,前者以保险人的理解、自我感觉为判断标准,只要保险人认为自己已经将保险合同条款向投保人作了适当说明,就可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说明义务,后者又可分为个别标准与一般标准,个别标准强调具体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即要求保险人对每一投保人就保险合同内容进行说明,直至其完全明白为止,一般标准以通常情况下具有一般知识的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为判断标准,即具有普通知识水平和智力的理智的外行人,而非保险专家,在保险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了说明、解释后,能够了解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则认为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说明义务。

这种标准是以投保人群体中平均的合理的理解能力为依据,因此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笔者认为,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宗旨来考虑,原则上以投保人所处阶层的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为标准,同时兼顾特定投保人的特殊个体状况,保险人若明知或应知特定相对人的认识水平或理解能力低于一般人,则须以史大的勤勉予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时,应当以普通人能够理解的程度为限,但是可以根据投保人的投保经验,作不同程度的解释,体现的就是这一精神。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8日 08: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格式条款的说明说明义务
    按法条的要求,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从法条描述可以看出,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主动履行提示义务。如上所述,格式条款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提供者可能对格式条款已经反复打磨N次了,但对方可能在签合同前并没有充裕的时间去考虑合同条款,这样对对方来说可能存在不公平的地方,所以基于公平原则,法律要求格式条款提供者应提醒对方注意对其不利的地方。格式条款的相关义务格式条款的相关义务包括:1.拟约义务公平拟约义务是指格式条款制作人在拟定格式条款的内容时,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和意欲订立的格式合同类型,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使格式条款预先确定的利益关系均衡、风险分担合理。2.提醒义务提醒义务是指在利用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时,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避免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使对方当事人能够在
    2023-07-21
    143人看过
  • 新《保险法》中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定
    新《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新《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对如实告知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可见,根据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只需要投
    2023-05-01
    382人看过
  • 关于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
    《解释(二)》关于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展业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特点销售误导消费者。鉴于此,《解释(二)》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一是从宽理解《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对这些内容都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二是明确保险人提示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标准。《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且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使投保人知道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存在。三是提高保险人明确说明的程度。为防止明确说明义务流于形式化,《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2023-06-04
    219人看过
  • 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合同法中的义务和附随义务是两个重要概念,前者可独立诉请履行,后者不能。从给付义务是典型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则是通过侵权手段保护当事人利益。从给付义务满足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实现合同利益最大化。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企业惯例、承诺而产生的非约定义务,两者在性质和作用上有明显区别。 义务和附随义务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概念。从给付义务可以独立诉请履行,而附随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从给付义务是典型的合同义务,而附随义务实质上是借侵权的手段来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义务,形成法律上的侵权与违约的竞合状态。从给付义务旨在使主给付义务得以满足,而附随义务的价值在于实现合同利益的最大化。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则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以及根据企业多年来的习惯做法、公开的承诺或者公开宣布的政策而导致企业将承担的责任。两者在义务的性质和作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义务履行的标准和要求 义务履行的标准
    2024-01-05
    71人看过
  • 保险公司有哪些明确说明义务?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比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保险曾就同一事实的案件收集了六种不同版本的判决书.
    2022-04-11
    278人看过
  • 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通常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制的格式条款,其中有很多保险人免责的事由,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往往以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拒赔,对于此类免责事由,需要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无效。明确说明,是指在与投保人签保险合同之前或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其范围应包括下列条款:1、除外责任条款。我国各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主要体现在除外责任条款。除外责任条款是免除保险人未来所负的赔偿责任的条款,其目的在于明确合同责任,防止不必要的纠纷。这种除外责任条款一般分为原因除外和损失除外。原因除外责任条款是约定保险人对特定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例如,《国内船舶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将战争、军事
    2023-06-06
    77人看过
  • 什么是“说明义务”
    本条第1款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说明义务的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保险人因其从事保险业经营而熟悉保险业务,精通保险合同条款,并且保险合同条款大都由保险人制定,而投保人常常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对保险业务和保险合同条款不熟悉,加之对合同条款的内容的理解也可能发生偏差、误解,均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后,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而产生歧义,引发纠纷。因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保障范围、责任承担,从而自愿投保。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保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
    2023-08-17
    192人看过
  • 投保人如实告知及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比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保险纠纷和诉讼呈上升趋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虽然1995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已逾10年,但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离对其正确适用还有很大差距,这也是保险诉讼案件中,对相同事实的保险纠纷案件,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判法;同一地区,不同法院也有各自判法;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亦有不同判法;甚至于同一法官在不同时间判法亦不相同,局面甚为尴尬!本站律师曾就同一事实的案件收集了六种不同版本的判决书。
    2023-04-23
    302人看过
  • 保险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的分配
    [案情]:某校初中学生李某在初三开学注册时向校方联系好的A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一学年。初中毕业前,李某因病住院治疗。其住院费用A公司已给予赔付。后李某考入某校高中部学习。2004年9月李某在入学注册时,按学校要求向该校联系的B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一学年,并把保险费交由学校统一向B公司投保。李某交费时,学校和B公司均未询问李某身体健康状况和要求其体检。但在保费收据背面有注明保险免责条款,其中有带病投保不赔的内容。2005年1月李某原病复发,共花费医药费3万元。李某向B公司索赔。B公司以李某带病投保属其免责范围为由拒赔。本案中对B公司应否承担赔付责任,从实体上讲,涉及到B公司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和李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B公司注明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从程序上讲,涉及到B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问题。B公司拒赔理由的前提是其已举证证明其已向李某注明了免责内容,李某反驳应提供
    2022-04-07
    383人看过
  • 说明义务是医疗机构履行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做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
    2023-03-15
    311人看过
  • 网络投保中保险人如何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网络投保缺乏传统线下投保中常见的业务人员协助提示之便,投保人需自行理解网页中显示的内容,因此相较于线下投保,保险人承保网络保险产品时应尽到的提示说明义务主动性标准应当更高、更严格。认定保险人是否充分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可从主动性、充分性、是否通俗易懂以及方式是否多样化四个方面综合考虑。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保险产品的展现形式也日渐多样化。当前,常见的提示说明方式有在网页上使用不同颜色或字体进行标注、强制弹窗、自动播放视频等。在判断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时需要综合所有提示说明形式进行判断。律师补充: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最实质的特征在于“未与对方协商”,即,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就条款内容与相对方进行实质上的磋商,相对方对条款内容并无实际修改的余地。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2023-05-07
    273人看过
  • 法律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如何规定
    法律对说明义务的规定:1我国《保险法》对说明义务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按照《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凡是在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条款,保险人都有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义务。2其他国家对说明义务的规定在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第十八条中,保险人亦负有将所有重要事项
    2023-04-26
    369人看过
  • 谈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说明前提
    四川国光农化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阳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判决根据,是〈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因此,对〈保险法〉第18条究竟如何理解,是本案的关键。18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具有说明义务,但什么条件下需要说明,说明到何种程度没有规定,也未见有权解释。世界上并不是任何词语都需要解释的,18条的规定,是针对会产生异议的内容,理解上会导致不同结论的内容需要进行说明,如果内容本身已经非常明确的,则根本不需要进行解释。那么,什么情况,什么问题需要说明,这是一个标准的设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刑法还是民法,具体到我们讨论的保险法,都应当以相对因果关系理论来确立这个标准,即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来判断。如果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对某问题能够明确地理解,那么,这个问题就不需要进行说明了,反之,则需要说明,而且,需要根据这个标准,说明到社会一般人能够理解的水平,才算尽到了说明义务。就本案来讲,
    2023-04-23
    70人看过
  • 若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未影响投保人选择权的行使,则不应以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为由否定免责条款效力。
    以保险合同为载体的保险产品具有专业化、种类化、定型化、格式化等特点,其保险条款由保险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保险法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监管机构在审批、备案过程中发现保险条款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可以责令保险人改正,并作出相应处罚。保险条款除由保险监管机构审批、备案外,曾有由其直接制定的情形,例如中国保监会2000年2月4日以保监发[2000]16号文件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险实务中的保险人说明义务说明义务的根据从目前比较流行的学说来看,主要有最大诚信说、双务公平说。*最大诚信说最大诚信学说认为,《保险法》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明确加以规定,是保险活动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
    2023-08-17
    16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0
      t《解释(二)》关于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t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展业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特点销售误导消费者。鉴于此,《解释(二)》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一是从宽理解《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
    • 保险公司有哪些明确说明义务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与如实告知义务相对,明确说明义务是指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义务。由于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拟订的格式化条款,投保人对其内容往往不了解,因此,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技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于合同中有关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这些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ttttt
    • 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条款,保险人对其履行的举证责任有效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9
      答:您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
    • 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该如何履行说明义务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2-27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在订立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之时,保险人应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的特别提示。
    • 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02
      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不因其他分支机构已与该投保人订立有同类保险合同而可以不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