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宏升不服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0:30:24 306 人看过

[案情]

赔偿请求人(原告):邵宏升,男,住江苏省金湖县塔集镇三柳村,来厦门期间住莲前西路。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被告):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以下简称集美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范锦昌,集美公安分局局长。

2005年3月12日下午,邵宏升驾驶车牌为闽D—43011的皮卡车,在同集路TDK公司门口路段行使时超车,交警叶雄志对其违章进行了处理并出具罚单。邵宏升上车后,于15时26分通过自己的手机向110投诉,称叶雄志值勤时满口酒气,并对其处理不公。厦门市公安局督察队(以下简称督察队)于15时28分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并调查取证,分别于16时11分、20时07分两次对交警叶雄志用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测试,经测试酒精含量均为0,叶雄志的同事亦证实其当日中午并未喝酒。据此,集美交警大队要求对举报人即邵宏升进行严肃处理。2005年4月2日,集美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以邵宏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为由,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于次日向邵宏升送达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邵宏升不服,向厦门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厦门市公安局于2005年5月13日维持了集美分局的处罚决定,邵宏升不服被告集美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邵宏升诉称,其举报属实,被告却认定原告恶意举报,被告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治安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且滥用职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邵宏升因驾驶违章被交警叶雄志处罚后心存不满,恶意投诉其执勤时满口酒气,现有多项证据表明,叶雄志并未酒后执勤。邵宏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据此作出治安拘留15日处罚决定,整个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保障公民充分地行使这一民主权利,公民在行使检举权时,对其行为应享有充分的豁免权。因此,并不应强求其所检举的情况一定属实,国家机关亦不能仅因检举人所反映情况与事实有所出入便对其科以处罚,否则,公民对政府的信任会丧失殆尽,亦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背道而驰。由此,交警叶雄志是否是酒后执勤不影响对原告行为的定性,亦非本案的争议焦点。而被告集美公安分局据此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之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假情况,并进行散布,企图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要求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并加以散布。本案原告邵宏升因超车被认定违章并接受处罚后,通过法定的途径、特定的渠道,用自己的手机实名向110指挥中心举报叶雄志酒后执勤。并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对此,被告集美公安分局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曾经就此事在社会上广为宣传,实施散布行为,或多次、反复举报,无理纠缠。考察原告的行为,缺乏诽谤他人的法律事实。故被告集美公安分局认定原告邵宏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主要事实不足。

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种类有三,即警告、罚款及拘留,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具体选择适用。被告在对原告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时,适用了拘留这一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的种类,并取15日上限,可推断被告认为原告有重大违法行为,应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根据《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案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曾经负责人集体讨论,违反了法定程序。

再,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中,均无被投诉人即叶雄志本人要求保护其名誉的意思表示,仅有集美交警大队要求对举报人进行严肃处理的表述。然而,名誉权因其具有人身权性质,与特定的公民或法人的人格尊严相互关联,密不可分,不能转让亦不能由他人代为行使,集美交警大队不能代替叶雄志提出保护其名誉权的要求。被告在叶雄志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未尽注意义务,受理了不应当受理的案件,并介入调查,对原告施以处罚,属于滥用职权。综上,被告集美公安分局对原告邵宏升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五项之规定。该院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判决:

撤销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2005年4月2日作出的夏公集治字[2005]第056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23: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定代表人相关文章
  • 沈赓诗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户政管理案
    原告:沈赓诗,男,1933年4月1日生,汉族,退休。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法定代表人:赵树强,分局长。第三人:王才美,女,1933年2月3日生,汉族,退休,住所在美国767(N)FAIROAKSAUE#5SUNNYVLECA94086U.S.A.沈赓诗与王才美系夫妻。1989年12月21日,王才美经申请获得美国B?2探亲观光签证。次年3月10日,王才美离沪去美国。1993年7月间,王才美在美国申请定居,同年9月29日美国移民局通知王才美办理定居手续,次年1月25日王才美收到美国移民局颁发的证号为A071780045的外国人居住证。该证有效期从1994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6日止。1994年10月5日,王才美因故从美国返沪,当月18日王才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健康证明、血液检验报告、住所地户口本等,向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提出恢复住所地户口的申请。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经审核,认为王
    2023-06-06
    414人看过
  • 章*不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行政处罚案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美行初字第1号原告章民,男,35岁,汉族,系伊春市美溪区为民粮油饲料站业主,住美溪区建设委。委托代理人李风,系伊春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法定代表人李常,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方,系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系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处科长。原告章民不服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1999年2月9日作出的伊美工商经处字(1999)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199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章民、委托代理人李风,被告委托代理人曹方、王海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和评议后,提请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讲座决定。现已审理终结。1999年2月9日,被告以原告章民非法收购粮食作出了伊美工商经处字(1999)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4-24
    214人看过
  • 邓承团诉登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纠纷案
    原告:邓承团。委托代理人:范志恒。被告:登封市公安局。法定代理人:任长霞。委托代理人:吴晓敏。张伟民。第三人:冯桂琴。委托代理人:陈光涛。原告邓承团不服被告登封市公安局2003年11月12日作出的登公字第0555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承团及委托代理人范志恒,被告登封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吴晓敏、张伟民、第三人冯桂琴及委托代理人陈光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3年11月12日,被告登封市公安局以原告邓承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原告邓承团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原告不服,于2004年2月2日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登封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登封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诉于本院称:2003年6月前,第三人未和我协商,擅自在我大门旁的集体土地上违
    2023-06-06
    442人看过
  • 梁xx不服某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行政纠纷
    原告:梁xx,女,1923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素琴,女,1954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艳玲,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尚xx。住所地:新乡市劳动南街。委托代理人:王海江,该局法制室民警。委托代理人:刘熙超,该局翟坡派出所民警。第三人:沈长波,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司俊艳,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系第三人之妻。原告梁xx不服某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行政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后,于6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18日、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的代理人及原告、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新县公(执)决字[2008]第007号《关于撤销对沈长波公安行政处罚的决定》,认
    2023-06-06
    260人看过
  • 蔡玉葵不服重庆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复议决定案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石行初字第15号原告蔡*葵,男,生于1965年3月22日,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现任石柱县地方志办公室主任,住南宾镇新开路19号。委托代理人何*明,**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朱*国,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林,重庆市公安局法制处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李-智,重庆市公安局法制处副科长。第三人成-勇,男,生于1969年1月20日,汉族,重庆市人,《重庆与世界》杂志社办公室主任,住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原告蔡*葵不服重庆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复议决定,于200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06年6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葵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明,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朱*国的委托代理人李-林、李-智,第三人成
    2023-05-05
    484人看过
  • 周妹仙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妹仙,又名周红,女,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浦东新区孙桥粤港家俱城工作,住本市东昌路东园一村131号403室。委托代理人李继仲,上海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局。地址:本市杨高中路1500号。法定代表人王午鼎,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卫军,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辉,男,该局张江警察署工作人员。第三人曹士妍,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浦东新区孙桥粤港家俱城工作,住本市浦东孙桥镇劳动二队。上诉人周妹仙因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9)浦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99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妹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继仲,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局(以下简称新区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卫军、黄辉,第三人曹士妍到庭参加诉
    2023-06-06
    263人看过
  • 刘志宣等不服沅江市公安局治安处罚行政抗诉案
    1991年4月湖南省沅江市南咀镇花塘村村民刘晓云与益阳市南县八百弓乡民和村村民彭长云结婚。婚后刘晓云仍住娘家,户口也未迁出。1992年3月7日下午,村民大会根据乡人民政府关于承包责任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将刘晓云承包的土地调出。会后刘志宣多次找村领导,要求按政策对刘晓云承包的土地不予调出,未果。同年3月9日中午刘志宣得知刘晓云的承包地已调出,下午便与妻子陈银秀到调解小组成员休息处,强行拿走调整方案登记本和皮尺,致使调整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当晚乡政府接到村委负责人汇报后,派干部黄劲松、吴安维、张楚文和驻乡民警符光明一行四人到刘志宣家做工作,先是要求交出登记本和皮尺,未果。黄劲松要刘志宣去乡政府学习文件,刘不同意。吴安维便拽刘志宣,刘晓云、李国强、彭长云等围住不让拖,符光明则用手铐铐住刘志宣的右手并拖上吉普车。此时,刘志宣的大女婿张习超赶到,问乡干部抓其岳父是否有手续,同时将刘志宣从车上拉进屋。黄劲
    2023-06-11
    393人看过
  • 达西不服长沙市开福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原告:DARCYURSULESCU(达西),男,1970年9月29日生,商人,加拿大国籍,系深圳莱英达公司湖南公司职员,住长沙市丽臣一路深圳莱英达公司湖南公司。被告: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法定代表人:肖湘慈,局长。达西经湖南省科技招商中心介绍,受聘到深圳莱英达公司湖南公司(以下简称莱英达公司)负责国际贸易工作。1997年10月20日,达西离开加拿大,来到中国,到莱英达公司就职。10月23日到长沙,先住在芙蓉宾馆,10月26日到莱英达公司。当日,达西在莱英达公司副总经理邹文辉陪同下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洪山桥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该派出所给了达西一份《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宿”二字的英文RESIDENCE同时又可以翻译为“居留”,达西以为此表就是居留手续,在填写好该表并交给派出所后,随回莱英达公司上班。11月26日,开福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到洪山桥派出所检查外事工作时,发现达
    2023-04-24
    169人看过
  • 曾庆X与XX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
    江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赣中行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庆X,1982年5月26日生,汉族,XX市章贡区人,住xxx.委托代理人黄X兰,XX市章贡区沙石镇吉埠村斜下村民小组村民,系上诉人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法定代表人雷X红,该局政委。委托代理人尧X秀,该局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刘X平,该局法制科干部。第三人曾X炳,1945年7月25日生,汉族,XX市章贡区人,住xxx.上诉人曾庆X因诉XX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不服章贡区人民法院(2007)章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9月29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曾庆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X兰,被上诉人XX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尧X秀、刘X平,第三人曾X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曾庆X和第三人曾
    2023-06-06
    283人看过
  • 邱韶雄诉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韶雄,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东城三街19号。委托代理人:张杰炜,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鹊鸣,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局。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贤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庞志标,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康文,该局法制股股长。委托代理人:田增福,该局法制股科员。上诉人邱韶雄因诉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三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事实:2003年2月12日下午,上诉人邱韶雄在三水区恒益大酒店桑拿部被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局的民警查获,经询问调查,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有嫖娼行为,并于同日作出NO.00
    2023-06-06
    454人看过
  • 郭贵宣与叙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拘留处罚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贵宣,男,46岁,汉族,叙永县大树硫铁矿职工,住叙永县落卜镇大树街14号。委托代理人龙宝友,泸州市江阳区茜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叙永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计小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平,叙永县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杨钊,叙永县公安局落卜派出所干警。上诉人郭贵宣因治安管理拘留处罚一案,不服叙永县人民法院(1998)叙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贵宣及其委托代理人龙宝友、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平、杨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郭贵宣之妻杨登华无故撬邱书明家的墙体与邱书明发生纠纷,郭贵宣不仅不劝阻其妻的无理行为,反而在事后出手殴打邱书明致轻微伤。叙永县公安局对郭贵宣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正确。故判决维持叙永县公安局对郭贵宣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上诉人郭贵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2023-06-06
    146人看过
  • 滕州市公安局与徐继恩治安行政处罚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枣行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公安局,所在地:滕州市龙山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卫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傅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姜广彦,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继恩,男,1939年6月出生,汉族,滕州市粮食局退休干部,住滕州市北关街接官巷126号。委托代理人刘传存,滕州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侯贺霞,女,现年55岁,汉族,城镇居民,住滕州市北关街接官巷。上诉人滕州市公安局不服滕州市人民法院(2000)滕行初字第2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4月26日、2001年5月30日、2001年12月6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滕州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傅勇、姜广彦,被上诉人徐继恩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传存,原审第三人侯贺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确认
    2023-06-06
    427人看过
  • 上海市公安局调解处理治安案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等法律、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要求,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此类治安案件以下简称可调解治安案件):(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一)雇凶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二)寻衅滋事的;(三)结伙或者持械违反治安管理的;(四)殴打
    2023-04-24
    216人看过
  • 卢少波诉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53号广东伦教五街五队水口直街19号。委托代理人:彭建球,广东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远,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上诉省龙岩市西陂镇西郊路103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南路1号。顺德区:莫德富,局长。委托代理人:翁文科,该局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王景飞,该局法制科科员。上诉人卢少波因诉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福建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顺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另外,上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不是复议前置的规定,该主张存在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2023-06-06
    241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公司的董事长、企业的厂长、经理等)。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是由法律赋予的,其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更多>

    #法定代表人
    相关咨询
    • 厦门市集美区治安管理处理违章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0-21
      厦门市集美公安局交通警察队。地址:集美区杏林湾路1669号。电话:6068449。交通违章查询步骤:1、选择车辆违章省份。2、点击进入该车所在城市或去城市。3、输入相关信息(姓名.车牌号.驾驶证号)即可快速.准确查询违章记录情况!
    • 公安局决定治安处罚不服有什么办法处理?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27
      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公安机关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管辖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安行政处罚确有错误在复议中或在行政诉讼中被撤销,但被行政处罚的人已经受到处罚的,按《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行政赔偿的规定进行赔
    • 不服公安局处罚决定书,该向那个部门投诉?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9
      可以向上级公安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 厦门同安醉驾分局是?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14
      可以乘市区往同安的公交车到同安车站下(很多路线,差不多所有车次都在同安车站有停靠)再换同安公交609路。 609路:田洋——西塘 田洋→厦门监狱→第二看守所→瑶池小区→停车场站→古庄路口→大同小学→金安大厦→陆丰市场→同安车站→城南→烧灰→新民镇政府→乌涂→甘岭→西塘路口→西塘
    •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处罚是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9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处罚。 而公安行政处罚则含盖范围较广,就是违法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所应做的处罚,比如说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非治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