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再追索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4:30:36 365 人看过

汇票追索权是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付款或未承兑时,根据法律要求向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的权利。持票人还可以在汇票到期前遇到特定情况时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追索款项。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持票人与其享有相同的追索权,可以再向其他债务人追索款项,直到债权关系消灭为止。

汇票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再追索是指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因此,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被宣告破产等情况下,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追讨欠款。同时,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

汇票的追索权是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付款或承兑、或发生其他法定情况时,依法行使权利向前手追讨汇票金额及其他款项的权利。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同时,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持票人享有同等追索权,可再向其他债务人追索,直至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三节 承兑 第四十三条 【附条件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五节 付款 第五十八条 【期前付款】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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