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离婚已经3年,竟然谁都不愿抚养亲生儿子。10月20日,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后,陈女士撤回了上诉,愿意抚养孩子。
2005年8月,陈女士和文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13岁的儿子小兵由妈妈抚养,爸爸每月给小兵抚养费300元。3年后,陈女士突然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兵的抚养关系,让孩子随父亲文先生共同生活,她支付每月300元的抚养费。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列举了种种理由说明自己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在法庭上小兵含着泪说:“我跟谁都可以,他们要是不要我,我就自己过。”
法院认为,陈女士和文先生离婚后,儿子随母亲生活,现她因自身健康原因而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但从她提供的病史资料来看,所患的疾病不会导致她无力继续直接抚养子女。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64条、第120条的相关规定,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
离婚夫妻要如何争孩子抚养权
探视权不能强制执行,最高院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
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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