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化肥罪的构成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建立了相对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生产损失较大。
具体表现如下:
(1)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率的化肥。所谓失去使用效率的化肥,是指因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原有功效和使用效率,失去使用价值的化肥。
(2)卖方冒充不合格化肥。所谓不合格,是指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或不符合应有的质量标准。
三、主要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内容有两种形式:
第一,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率的化肥,故意出售;
第二,故意冒充不合格化肥。
过失行为,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假化肥或失去使用效率,不能构成本罪。
销售假化肥罪既遂的,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按照下列标准判刑:
1、生产损失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2、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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