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的条件有哪些在哪个法律法规里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8 03:42:51 99 人看过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条件,其明细如下:

首要的一点是,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但其对对导致保险标的物受损的第三者没有追溯和索赔的法定权利;

其次,当保险人已经实际负担起了给付保险赔偿的责任后,也就是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时,才能够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索偿;

再者,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对象仅限于由于保险事故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范围之内;

最后,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只有在被保险人损失得到全额赔偿且金额不超过其应得的保险赔偿金数额之后,保险人才可以享有所请求的代位追偿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代为追偿权,乃由保险法正式赋予那些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义务并通过财产保险方式已经作出合理赔偿的保险公司所享有的法定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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