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区别
(一)启动方式不同。《行政处罚法》第42条有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47条有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由此可知,行政处罚的听证由当事人主动申请,行政许可的听证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组织,也可以由当事人主动申请。
(二)申请时间和组织期限不同。《行政处罚法》第42条有规定“(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许可法》第47条有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第48条有规定“(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由此可知,两者在申请时间和组织时限方面规定不一样。
(三)听证方式略有不同。《行政处罚法》第42条有规定“(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行政许可法》第48条有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四)笔录效力不同。《行政处罚法》第42条有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43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行政许可法》第48条有规定“(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可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不是作出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是作出许可决定的依据。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律如何规定
(一)依法定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只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超越法定许可事项范围设定的行政许可无效;
(二)依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对于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必须遵守《立法法》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权限,以及《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相关规定,无权或者越权设定的行政许可无效或者将被有权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三)依法定程序设定行政许可。许可法定原则强调不仅实体上要合法,程序上也要合法。行政许可管理机关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规制行政许可,行政相对人应按照什么程序取得行政许可等问题都需要有法定依据。设定主体违反法定程序设置许可,将被有权机关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撤销。另外许可法定原则还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资格和能力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申请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申请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行政处罚如何适用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
2、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
3、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4、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依照处罚的下限或者略高于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如,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2000元,减轻处罚1000元。
根据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有:
(1)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3、关于从重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有的特别法律、法规,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
(2)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3)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又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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