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违法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8:43:55 101 人看过

监狱管理机关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服刑人员的损害也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吴某海与滕某刚等三人发生口角,趁三人熟睡之机,故意杀害滕某刚等三人。而吉林省四平监狱的干警监管不到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对于事件的发生也有责任,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一)案情摘要

赔偿请求人滕某刚因犯盗窃、抢劫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后在四平监狱服刑。1999年12月30日,滕某刚与吴某海、刘某新、孟某友(均为服刑人员)四人被临时安排组成一个相互监督的互包组,在该监区内的水泥生产加工场地做推煤工作。其间,滕某刚等三人与吴某海因发生口角。后四人擅离岗位到主控室休息。当日5时左右,吴某海趁滕某刚等三人熟睡之机,拿起室内砸煤用的铁钎,向滕某刚等三人头部连续击打数下,发现三人没有反应后,认为三人已死亡,遂从该二楼窗外铁梯爬到楼顶欲跳楼自杀。当日5时许,三人被发现受伤,四平监狱管教员及其他监狱管理人员赶到现场后,组织对伤员进行了救治,并于当日22时45分,将吴某海抓获。滕某刚后经吉林三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脑软化灶形成左侧肢体偏瘫,肌力四级,属七级伤残;­脑缺损160平方厘米,属九级伤残。修复­骨费用约5,620元至21,000元之间属合理。后吴占海被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二)处理结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本案四平监狱劳动现场存在安全问题,监狱干警监管措施不到位,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可以确定四平监狱在监管上存在一定的不作为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规定,四平监狱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因本案中滕某刚所受伤害系吴占海直接造成,另滕某刚在受伤前亦随同其他服刑人员擅自脱离推煤岗位,其自身亦有一定违规之处,故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由四平监狱承担30%的监管不作为责任。决定由四平监狱向赔偿请求人滕某刚支付国家赔偿款总计人民币136519.11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监狱管理机关怠于履行职责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监狱管理机关对其看管的服刑人员,具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如其怠于行使该职责,造成服刑人员的损害,即使损害系其他服刑人员的加害行为直接造成,监狱管理机关亦应就其不作为行为对造成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结合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比例的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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