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一、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本评价1、正面评价——初步形成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保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为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
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
一、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本评价
1、正面评价——初步形成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保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为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并规定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社会保障依法开展提供了“尚方宝剑”。依据宪法,国家相继制订了《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还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初步建立国家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推进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2、负面评价——立法还是十分落后,制约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从总体来讲,立法还缺乏合理的理念,社会保障立法的机制和程序也有问题。如几乎所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都是自下而上,先试点后总结经验立法,先地方、后全国、先文件、后才上升到规章、法规、法律,而法律法规的起草是负责具体工作的行政机关,社会保险的立法由劳动保障部承担,社会救助的由民政部门负责,不仅使法律法规增加了很多部门色彩,有时甚至法律本身服务于部门利益。当然,自下而上的立法,好处据认为是有利于制度成功运行,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对制度非常不自信的表现,很容易造成各地各自为政、层次低、制度统一难,如养老保险到目前还多是市、县级统筹,制度被人为分割在2000个统筹区域内,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再提高统筹层次和统一制度面临很多困难。
具体来讲,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缺乏整体规划,没有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已颁布的几部法律还都不是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门法律,社会保障和非社会保障内容混杂在一起。
二是主要的社会保障活动还没有法律规范。特别是主要的社会保险险种(养老和医疗保险)还缺乏法律法规规范,社会保险法至今还没有出台;
三是立法层次低。法律少,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还完全没有,社会保障依据的还是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范和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法规、政府规章。
四是法律规范强制力差。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中普遍缺乏法律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另一方面,实施力度弱,监察执法力量不够,法律法规实施存在大量盲区。
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需要反思和解决的几个问题
1、社会保障属政府公共服务,必须有法律规范,依法进行。如美国的公共服务能够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一个重要基础在于拥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各项公共服务内容大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各公共服务主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政府部门依法加强管制和监督。我国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工作同样也离不开法律规范。将公共服务纳入法制规范,一是有利于防止该作为时不作为;二是有利于规范行为,防止乱作为;三是有利于增加强制力,保证制度全面实施。
2、社会保障立法路径是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需要进一步研究。从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证明这种自下而上的立法路径弊端很多。从国际经验看,都是先充分地研究论证,再制订法律,而后全面实施。如英国福利国家建设是先由经济学家和社会保障专家贝弗里奇先生带领一个小组进行调研论证,出台了贝弗里奇报告,而后英国政府根据报告的主要建议制订法律,再全面实施法律,逐步建成了福利国家。我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也应该先由比较超脱的研究机构进行充分地研究论证,起草法律文本,先立法后实施,不一定事事都先试点,先地方干起来,再出政策。另外,有些争议较大的立法,如社会保险法,最好由比较超脱的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组成起草班子直接对国务院法制部门,这样,可能更易于充分听取和整合各部门意见,便于法律出台。
3、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第一、要系统规划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的框架。
第二、要加快推动人大立法。当务之急,要通过深入地研究论证,重点抓社会保险立法,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的研究与立法结合起来,不能等制度完善了再立法,而是要把两者结合起来,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
第三、要增强法律强制力。一方面,强化法律责任,可比照韩国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使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能受到相应的惩处,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整合监察执法力量,履行好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护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最主要的职能之一;要转变观念,变依政策管理为严格依法管理,彻底改变层层转发文件、各自为政制订的无用功做法,所有劳动保障行政机关都必须严格依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政,因此,应弱化省级行政机关政策制定职能,基本取消市县级行政机关政策权,把基层劳动保障部门有限的人员力量用于监督执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来。据此,除保留中央级政府立法和政策制定权、适当保留省级行政机关一定的立法权外,取消地市县一级行政机关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权,即省以下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时不搞上下对口、完全比照劳动保障部门设置相应的做法,省级只应设立一到两个综合性的政策研究部门,其余力量全部用于充实执法监察机构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基本就是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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