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解除须补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0:31:54 402 人看过

用工未签合同日后口头开人员工拿一次性补助后维权获胜事实劳动关系解除须补偿张某到某饮食公司工作已经有好几年了,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今年2月28日,饮食公司口头通知张某下月不用来上班了。几天后,张某从单位领到了1300元的补助,补助表中注明,补助款系因

用工未签合同日后口头开人员工拿一次性补助后维权获胜

事实劳动关系解除须补偿

张某到某饮食公司工作已经有好几年了,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2月28日,饮食公司口头通知张某下月不用来上班了。几天后,张某从单位领到了1300元的补助,补助表中注明,补助款系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发放的一次性补助。

此后,张某以单位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饮食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6479.15元。

饮食公司不服仲裁提起诉讼。饮食公司认为,张某当初在补助表中签字且领取了补助款,表明与公司就解除合同一事达成了共识,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张某不能在领款后再要求经济补偿金。

对此,张某表示,自己在补助表上签字,并不表示自己放弃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判决饮食公司给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479元、额外经济补偿金3239元、延迟通知赔偿金1300元,合计11018元(已付1300元,余款9718元)。

法官析案

田桂清法官:张某到饮食公司工作以后,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今年2月28日,饮食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因未提前30天通知的延迟通知赔偿金,但其仅支付张某“一次性补助”1300元的做法有悖于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饮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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