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法院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7 03:20:07 220 人看过

诉讼离婚法院不受理的情况为:

1、调解和好,无新情况,无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2、原告自动撤诉,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4、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哪些情况下需要诉讼离婚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双方是在国外或港、澳、台登记结婚的。对于不在祖国内地登记的婚姻,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5)一方失踪,另一方要求离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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