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有应付账款,如何避免因债权人的原因被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时,法院可以对第三人进行执行,如A公司被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B公司对第三人A公司享有债权,法院就可以对A公司执行该笔债权,但是,由于第三人并非原被告案件的当事人,第三人对被告到底是否负有债务没有经过审判,法院是不能仅靠被告或原告的说明或证据就确认第三人对被告负有债务,即使负有债务,债务的多少也难免会产生争议,因此,法院在执行第三人前,必须向第三人确证第三人对被告负有债务,并且确证能够确定的无争议债务数额(全部债务有争议,部分债务能够确认的则确认部分债务,执行的时候就执行能够确认的债务部分),并发出协助执行书(现在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并不告知第三人享有异议权,这种执行是损害第三人的诉讼权利的,诉讼尚且要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执行第三人岂可不告诉第三人的法律权利),如果第三人对债务有异议(异议期为十五天),法院不论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异议不能是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与原被告的争议无关,必须是与债权债务有关的异议,如质量问题、双方还有其他债权债务等),法院都不能再要求和强制执行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不对法院的协助执行异议,即使第三人对被告有债权或者没有债务,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因此,当第三人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时,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提起异议,存在工程质量或者工期问题,阻却法院的强制执行。此时,原告如果仍然想执行第三人,就必须对第三人提起代位诉讼,但代位诉讼程序较复杂,由于原告不是被告与第三人合同的当事人,举证难度较大。
二、企业之间存在三角债,如何避免应收的收不回来,应付的不得不付。
当企业之间存在三角债时,最可怕的是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甚至欠款企业破产,而应付款不得不付,为此,应尽量将好的企业的应付款与差的企业的应收款进行抵消,尤其是一个企业集团内部不同的主体对外部同一主体分别有债权和债务,比如集团所属A对甲享有债权,假设集团所属B对甲负有债务,而甲可能破产或无力还债,不但A的债权损失,B则不得不面临破产管理人的债权催收,甚至法院的强制执行,A、B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并不因其是一个老板而债权债务可以抵消,但假如A将其对甲的债权转让给B,则B不但对甲有债务,也享有债权,该债权与债务就可以相互抵消了,从而减少了损失,因此,如果企业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和应付款,企业的生产经营也比较正常的话,应多做债务重组,使债权债务抵消,从而降低债务,减少损失。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节选)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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