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4 21:42:31 277 人看过

1、可以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一些比较短期的减值或者跌价准备可以转回主要有存货跌价准备、坏帐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长期应收款dash;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其他债权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减值也不通过准备转回。

2、不可以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一些长期的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主要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减值准备等。

一、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区别

(1)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如购买国库券,公司债券等。债券是一种定约证券。

它以契约的形式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无论被投资企业有无利润,投资企业均享有定期收回本金,获取利息的权利。企业进行债权性投资,一般是为了取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

(2)股权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另一企业的净资产所有权所作的投资,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认股权与认股证等。权益性证券的持有者一般拥有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和领取股利的权利,但此类证券一般无还本日期,股东若无意继续持有,可依法转让给他人而收回投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私募基金能否债权投资

实践中,也有不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以债转股的方式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安排主要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先向目标企业提供一笔贷款,并且约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权选择将该等贷款形式的债权转换为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者要求目标企业到期归还借款本息。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债转股模式下的债权投资部分是否属于发放贷款业务并没有明确。从法律关系上,两者应当都属于债权性质,似乎有违反《委托贷款征求意见稿》和107号文之嫌,但是,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将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明确排除在禁止行为之列,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于债转股模式还是有认可度的,我们认为,也不应当简单地将该等债转股的安排都认定为发放贷款业务而予以一概禁止,需要在个案中从债权转换为股权的实现条件、还款的具体安排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四)贷款进行投资;

(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六)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本款规定并不涉及所投资企业能否发行该等债券);

(七)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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