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茶水费谁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5-11 1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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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该问题,现行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出借人和借用人应当在房屋购入之前,就其所有权归属达成明确共识,这一约定应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对于涉及到经济适用房及其它保障性住房的交易,由于其明显违反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侵犯了众多符合购房资格的人群的利益,因此,这类约定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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