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1 14:22:38 238 人看过

2022年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具体如下:

1、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2、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的主要场所:

(1)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2)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3)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4)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5)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3、可以在室外区域设立吸烟点的主要场所的,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1)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2)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3)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4、室外设置吸烟点的要求:

(1)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2)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3)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4)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5、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职责:

(1)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2)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

(3)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

(4)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6、个人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法律责任:

(1)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7、各地区规定不同:每个地区规定有所不同,以上为大部分相同规定。

严禁公共场所吸烟规定

严禁公共场所吸烟规定,具体如下:

1、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2、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罚款;

4、不听劝阻,且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5、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

(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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